整治科研失信行為 20部門聯手出重拳

2019-10-10     儀征檢察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中國青年網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10月9日電(中國青年報·中國青年網記者 邱晨輝)「取消已獲得的院士等高層次專家稱號」「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撤銷學位」「科研誠信誡勉談話」……今天,一份名為《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以下稱文件)的通知在科技部官方網站公布,其中明確寫入了針對科研失信行為的10條處理措施。

這份文件由科技部、中央宣傳部、最高人民法院等20個國家機構共同發布,已經科研誠信建設聯席會議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除了明確處理措施外,文件還對科研失信行為做出了具體界定,明確了被調查人、所涉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等相關方的職責分工。

具體來看,科研失信行為即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是指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科學研究行為準則與規範的行為。

文件明確,「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項目申請書」「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篡改研究數據、圖表、結論、檢測報告或用戶使用報告」「買賣、代寫論文或項目申請書,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以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等弄虛作假的方式或採取賄賂、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研活動審批,獲取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等)、科研經費、獎勵、榮譽、職務職稱等」「違反科研倫理規範」「違反獎勵、專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論文發表規範」等,均被劃入科研失信行為。

哪些部門負責調查處理?文件提到,科研誠信案件被調查人是自然人的,由其被調查時所在單位負責調查;被調查人擔任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被調查人是法人單位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調查。

此外,財政資金資助的科研項目、基金等的申請、評審、實施、結題等活動中的科研失信行為,由項目、基金管理部門(單位)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申報中的科研失信行為,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管理部門(單位)負責組織調查,並分別依據管理職責權限作出相應處理,等等。

至於處理措施,具體表述為:科研誠信誡勉談話;一定範圍內或公開通報批評;暫停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和科研活動,限期整改;終止或撤銷財政資助的相關科研項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結餘經費,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相關學術獎勵、榮譽稱號、職務職稱等,並收回獎金;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等)、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和專業技術職務晉升等資格;取消已獲得的院士等高層次專家稱號,學會、協會、研究會等學術團體以及學術、學位委員會等學術工作機構的委員或成員資格;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一定期限減招、暫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導師資格;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撤銷學位;其它處理。

值得一提的是,文件還規定了科研誠信案件的調查時限:科研誠信案件應自決定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調查。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教育科學部編輯)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vF_Ws20BMH2_cNUg8eL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