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非訪:公安部明確32種上訪行為為非法上訪!第一期

2019-07-18     磁縣生活

根據公安部新修訂的《關於公安機關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的規定,上訪過程中下列32種行為屬於違法犯罪行為,應依法進行治安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越級走訪,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信訪接待場所走訪,拒不按照《信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推選代表,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

後果: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投訴請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請求信訪事項複查、覆核,或者信訪訴求已經依法解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在信訪接待場所多次纏訪,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

後果: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

後果;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在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冥幣,或者停放屍體,不聽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擾亂信訪工作秩序。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違法停放屍體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採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的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聚眾擾亂信訪工作秩序,情節嚴重。

後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泄不滿情緒、實現個人訴求,駕駛機動車在公共場所任意沖闖,危害公共安全。

後果: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等為由,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以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上非法攜帶槍枝、彈藥、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的。

後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條規定的,以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器具、非法攜帶危險物質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的,以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採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自傷、自殘、自殺,危害公共安全。

後果: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編 輯|郭 利

審 核|趙保財

終 審|秦 冀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uOIzCWwBmyVoG_1ZLqSI.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