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函」有用嗎?

2020-07-17     你不知道的法律知識

原標題:「律師函」有用嗎?

日常生活中,明星為維護形象,企業為維護利益,個人為了維護債權會向侵權人發律師函。但也有人對律師函嗤之以鼻:「不就是一張紙嗎?嚇唬誰啊!」

如果你真的是這樣認為的,那可就大錯特錯了!

那麼什麼是律師函?什麼情況下需要發律師函?律師函又有怎樣的效力?

一、什麼是律師函?

律師函是指律師接受客戶的委託就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評價,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一定效果而製作、發送的專業法律文書。

顧名思義,律師函必須是由有執業資質的律師起草發出、由律師親筆簽字的文件,還要由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加蓋公章。

當然,律師函也是基於當事人委託才發出的,所以,還需要當事人的身份文件和相關授權委託文件。

二、律師函有哪些類型?

我們看到有的明星的律師函叫「律師聲明」、一些裁判文書中的律師函叫做「警告函」,其實都是屬於律師函的一類,在實務中,律師函的種類根據當事人需求和想要達到的目的,大致可分為五大類:

(1)敦促類,主要是為了敦促第三方及時履行義務,如催款律師函,以便捷的方式追回委託被拖欠的貨款等債權;

(2)警告類,主要是為了制止或防止某種行為的發生或繼續發生;

(3)徵詢類,主要是為了詢問或了解相關實施和法律,請求第三方給予回復;

(4)答覆類,主要是為了回復第三方的徵詢意見,律師根據客戶的委託,對商事活動中的有關問題從律師專業的角度進行回復;

(5)公示類,主要是為了澄清或告知有關事實,比如聲明函等等。

三、為什麼要發律師函?

1、需要催收的情形已產生。包括催收欠款、催收借款等。在對方欠款到期未支付,或者借款到期未還時,發出催款律師函,可以固定對方違約事實,告知損失等。

2、一方發生合同違約的情形(第一種其實也算是違約而產生的)。在交易過程中,對方違約的情形下,應當委託律師向其發出律師函。目的是敦促違約方糾正違約行為,繼續履行合同和固定違約事實。

3、受到侵權的事實已發生。使用場景通常是智慧財產權侵權、名譽權侵權等。當權利人發現侵權行為時,應當第一時間委託律師向侵權者發律師函,以制止侵權行為繼續發生。如侵權者收到律師函後,仍然不停止侵權行為,那麼就在侵權認定中就構成惡意,在未來可能產生的訴訟中,會加重其法律責任。

四、律師函有哪些作用呢?

1、訴訟失效的中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一款「(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特別提醒:民法總則訴訟時效為三年)。

2、制止侵權行為。為了降低侵權行為對委託人的損害,在固定完侵權證據之後,可以用發律師函的方式告誡其停止違法侵權行為。若對方當事人能主動承認自己的侵權行為,也有一定的可能在訴訟之前達成和解協議。

3、通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當合同達到解除條件時,可以通過發律師函的方式向對方表達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4、費用風險的轉移。收到律師函置之不理,依然拒絕履行義務,會導致償債或者賠償成本上升,簡單說就是賠的更多。在收到律師函後,如果當事人積極履行義務,雙方在償債金額或者賠償金額上依然還有談判的空間,但如果依舊拒絕履行,導致訴訟發生,則除了要承擔約定或法定的償債金額或賠償金額外,還要承擔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等費用。

5、澄清事實。對於當事人之間難以釐清或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關係,通過律師函的敘述理清條理。或者向特定/不特定的公眾採用聲明的方式澄清事實的原本情況,避免負面的影響持續的發生。

6、留存證據。對於難以通過其他途徑固定的證據,通過發函引發的對方回函,創造證據產生的可能性。

7、其他的作用。例如行使撤銷權,發出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等。

五、發律師函企業需要注意什麼?

1、發函應當出於正當維權的目的,不得捏造虛偽事實,應客觀、真實、全面地描述事實。

2、避免使用攻擊性、貶損性語言,特別要注意商業詆毀下的商業評論,商業評論儘管不涉及到對事實的捏造及虛構問題,並屬於主體行使言論自由權利的一種方式,但其仍然受到法律的約束,其程度以不應「實質性影響相關公眾的認識並貶損競爭對手商譽的詆毀性評論」為限。

六、發律師函要多少錢?

律師函通常不會是長篇大論,一份律師函,少則一頁,多則兩三頁,要花多少錢?

律師函的價格從數千元到數萬元不等。這只能根據具體的事件,同具體的律師溝通後,協商確定。

經常碰到有人提出會質疑:不過是一份一兩頁的文件,為什麼價格那麼高?

律師函不單是發一兩張紙的事。發律師函可以很簡單,當事人說什麼,律師寫什麼,寫好籤字蓋章發出去結束。

但一個負責任的律師並不會這樣做,發函前律師要先了解案情,判斷要求的合理合法性,並給出建議和分析,這需要律師的專業知識。發函後還可能涉及同對方溝通交涉,處理的過程。

一份律師函背後,實際涉及事實整理、案件分析、訴求確認、證據收集等事務,都是很專業的事,細微的操作不同,都可能對將來案件結果產生重大影響。這屬於律師非訴業務的一種,有時甚至比訴訟業務的工作量和風險還要大。

所以,根據涉及的案情、標的、當事人的要求、實際可能的工作量大小等不同情況,律師函的價格差異也就很大了。同一件事,不同地區、不同律師的報價也會有不同。

結語

實際上,很多律師函的發出,是當事人提起訴訟維權的前奏。

如果律師函發出後,對方沒反應,或者經溝通無法達成一致,訴訟往往是下一步的選擇。事實的整理、訴求的分析、證據的準備等很多工作,從發函階段就已經開始了。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uBebWnMBnkjnB-0zYqa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