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執行應急減排措施,偷偷生產,企業最高罰10萬+企業關停

2019-11-06     嵩安企業環保管家

近日,河北石家莊市發布了重污染天氣橙色預警、啟動重污染天氣Ⅱ級應急響應,應急方案要求工業企業執行Ⅰ級應急減排措施。

但是,在環保部門檢查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落實情況時,發現個別企業粉塵廢氣無組織排放、違規生產、違法排污,一些施工工地苫蓋不嚴、揚塵污染嚴重,拒不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

隨後,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曝光了這些違反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的企業名單。

而且,這些重污染企業不僅僅是被曝光這麼簡單,它們還面臨著一系列法律風險。面臨著罰款、責令停止生產等嚴厲處罰措施。

針對這一現象,去年年初,當時的環保部「部長信箱」就接到過《拒不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法律適用的請示》,對於那些拒不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企業,是有切實法律來懲治的!

生態環境部給出了答覆,做出了如下的適用法律解釋:

一、關於企業拒不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措施適用法律條款問題

對個別企業拒不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措施採取行政處罰措施,均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築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條款中的「等」字作等內理解,即只適用於「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築物拆除施工」。違反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其他條款實施處罰。

二、關於企業拒不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措施可依法對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對企業違法排污行為執行強制性措施作了規定,即「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大氣污染,或者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被隱匿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對有關設施、設備、物品採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實施。拒不執行應急措施,包括企業拒不執行停產或者限產應急措施,屬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行為,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規定實施查封、扣押。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u19dP24BMH2_cNUgwXs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