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下了病危通知書,頭部骨折的女嬰處於特別監護中
「醫院下了病危通知書,我希望女兒能脫離危險……」5月14日,深圳的高先生接受華商報採訪時,一邊是揪心的守候,希望女兒能挺住,一邊是等待警方的調查進展。3天前,6個月大的女兒被從高樓墜落的「沐浴三件套」砸中頭部,導致頭骨骨折。
>>>病危 女嬰頭部被砸變形,處於特別監護中
5月14日上午,高先生的女兒出現連續抽搐症狀,一度被送進重症監護室搶救。深圳市兒童醫院出具的CT檢查報告單顯示,女嬰被診斷為雙頂骨、枕骨骨折伴雙頂部硬膜外血腫,蛛網膜下腔出血,雙側頂部頭皮血腫。
高先生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時,正焦急地待在病房裡。高先生提供給華商報記者的圖片顯示,女嬰頭部已變形。「女兒現在處於特別監護中,我希望她沒有危險,但醫院已下了病危通知書,我在上面簽的字。我們現在都守在醫院,我只好委託朋友幫忙協調處理……」
>>>兇器 高空墜下的幾乎滿裝洗浴三件套中兩瓶
高墜的洗髮水沐浴露和護髮素「三件套」中的兩瓶砸中女嬰頭部
「3個瓶子是從高樓落下,基本是裝滿的,是750毫升裝的,砸中孩子的是其中的兩瓶,我女兒被砸中有十幾秒鐘都哭不出來,孩子顫抖,嘴唇發紫……」高先生介紹,5月11日晚9時許,深圳市南山區蛇口街道一小區附近,母親和妻子抱著6個月大的女兒散步時遭遇不測。
高先生的朋友段先生告訴華商報記者:「砸中女兒的並不完全是洗髮水,它是洗髮水沐浴露和護髮素三件套。」段先生表示,事發後,高先生的家人報了警,這3瓶「兇器」被警方作為證據帶走保存。
>>>分析 有可能是被大風吹落或者關窗碰落
小區安裝的監控探頭設置比較低
「警方現場也調取了監控,但看不清楚是從幾樓落下的,這個小區雖然裝了監控,但比較低矮,沒有向上的監控探頭。」 段先生介紹,從現場查看,這個臨街的小區屬於商住兩用的樓宇,有20層,高度在45米至50米之間,一樓是餐廳,二樓是寫字間,「A座一梯五戶,三樓以上一直到20樓,包括兩邊的住戶,都有導致高空墜物的可能。」
談及這些洗浴用品墜落的原因,高先生告訴華商報記者:「也有可能是被大風吹下來的。」
段先生分析,從「三件套」洗浴用品來看,不大可能是單身男性用品;從洗浴用品未用完來分析,不像是隨意丟棄,「有可能是當晚遭遇強對流天氣,深圳颳風下暴雨,很可能是有人將這些物品擺放在陽台或洗手間的窗台上,或者遇到颳風關閉門窗時瞬間碰落的。」
>>>痛惜 事發3天沒有找到從哪家掉下來
事發後家屬報警,民警進入事發樓棟逐一排查,但沒有住戶承認高空拋物
段先生介紹,事發後,派出所民警出警進入事發樓棟逐一排查,但是沒有住戶承認高空拋物,截至5月14日,警方的調查仍沒有結果,並沒有找到是從哪家住戶掉下來的。段先生表示:「已經過去三天了,如果最終找不到人家,將考慮起訴三樓以上的部分住戶。」
段先生介紹,他和高先生是在深圳的多年朋友,高先生是醫學本科畢業,從事醫療方面的工作,妻子是護士,事發在護士節前,非常同情高先生一家的不幸遭遇。
>>>調查 警方從洗浴用品上提取DNA送檢
5月14日,華商報記者從南山區蛇口派出所了解到,警方仍在調查,已經從「肇事」的洗浴用品上提取DNA送檢,但檢測需要一個過程,如果有結果會及時通知事主。華商報記者多次聯繫事發小區的物業服務中心負責人,但對方始終不願接聽記者的電話。段先生表示,事發後已聯繫了物業服務中心,物業人員協助警方入戶排查,「物業表示要等最終結果出來,會考慮按正常的法律途徑解決。」
據段先生了解,該物業服務中心是去年9月接受這一樓盤的,之前也曾接到業主反映,有人高空拋物,涉及煙頭、紙巾、玩具等,曾有業主投訴自己被拋下的煙頭燙傷手臂和頭部。
>>>實驗 細小東西高墜的殺傷力不容小視
高空拋物的危害到底有多大?此前華商報披露的一組實驗數據顯示,看似細小的東西,高墜的殺傷力不小:
4厘米的鐵釘:從18樓拋下能插入顱骨。
空易拉罐:25樓拋下可致人死亡。
30克的雞蛋:4樓拋下可在人頭頂砸出腫包;從18樓拋下,能砸破人的頭骨;從25樓拋下,衝擊力足以致人死亡。
巴掌大的西瓜皮:25樓飛下,如果擊中頭部能要人命。
>>>律師說法 是高空墜物還是高空拋物,要看人為故意與否
此前國內也爆出多起類似的高空拋物引發訴訟的案例。5月14日,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律師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以案說法,對由此引發的法律問題進行了專業解讀。
「高空落下洗浴用品,是屬於高空墜物,還是屬於高空拋物,關鍵要看人為與否,故意與否。如存在故意,則屬於高空拋物。如屬於高空拋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規定,可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趙良善指出,如屬於高空墜物,根據《民法通則》第126條的相關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侵權責任法》第85條規定,高空拋物,墜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此外,《侵權責任法》第87條也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由房屋所有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承擔責任。如無法查找到具體實施侵權的業主,可由一層以上的房屋所有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共同承擔。
趙良善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第12條規定,依法確定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造成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有其他責任人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責任後,向其他責任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隱匿、銷毀、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導致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如物業公司未盡到相關維修、管理、養護、維護等義務的,由物業公司承擔責任。
趙良善指出:「因此,就本案而言,還需要當地派出所進一步調查,以確定具體責任人及具體的責任。」
華商報記者 李華 編輯 王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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