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百香果女童案新案情:嫌疑人自稱有精神病、延遲死刑執行策略

2020-12-15     案件勞聞

原標題:廣西百香果女童案新案情:嫌疑人自稱有精神病、延遲死刑執行策略

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楊光毅強姦一案將於12月15日9時在靈山縣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12月13日上午,該案召開庭前會議。

14日上午,被害女孩楊曉燕的母親陳禮言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她從代理律師侯士朝處了解到,此次庭前會議討論內容的包含以下幾個案情:

一是楊光毅代理律師提出應對其進行精神鑑定;

二是關於楊光毅的自首行為是否應該從輕處罰;

三是關於楊光毅的犯罪行為認定,是否同時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搶劫罪;

四是法院核實了律師的走訪材料並向同村村民了解了楊光毅的日常行為,根據最新的案件材料情況,楊光毅在新的供述內容中,承認其在外打工時曾猥褻一名五六歲的女童,每次給女孩給20元,並承認騷擾過同村的多名女孩,但因事發久遠,法院是否會認定其它猥褻行為;

五是楊光毅強姦案民事賠償一直未執行,法院曾判楊光毅賠償家屬經濟損失28547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當地村支書證言楊光毅老家蓋建的房屋楊光毅有出資修建,法院是否採信此證言關乎於民事賠償的執行。

陳禮言表示,她已收到出庭通知書,明日她將從家中出發前往靈山縣出庭,「等這一天等得太久了」。

該案一審開庭時,陳禮言到庭旁聽時未見到楊光毅的家人。「當時我和二女兒到庭,我情緒失控後來才進去,進去看見楊光毅的非常淡定,一點悔意都沒有」。一直以來,她的訴求就是希望法院判處楊光毅死刑。

又是精神病?!估計大家看到庭前會議的第一項議程就會發出這樣的疑問。供述以前犯過的違法行為,和要求做精神病鑑定都是律師減刑的辯護手段而已。

供述以前的違法行為,這個檢方就會要求警方查實,找到受害人。一起供述一拖就是幾個月一年,死刑臨頭了再供述一起,檢方還要警方查實,又延長几個月到一年壽命,這是合法的拖延手段,特德邦迪、疑似王書金都把這手玩的出神入畫,還博得一個「我人之將死其言也善,說的都是真話你們居然不信的」美名。

精神病這個辯護手段至少多活半年。就不說了,反正是個殺人犯都要用用,畢竟殺人的人多少都有點性格缺陷,沉默寡言之類的,這樣才能活成「鄰居眼裡的好孩子」。

我就想請廢死者出來走兩步,替該案的兇手找幾個不該判死刑的理由。 支持廢死的人,不過是兩類,一類是頂層的精英,他們基本永遠都不會被犯罪侵害,所以才有機會從一種空洞高尚的理念「天生人權之類」的,推導出另一個不合邏輯的理念「殺人之人不得死」。並強力推行它。

這是一種策略,明知道會判處死刑的情況下,故意提供難於調查的供述,可以實現拖延審判,延遲死刑執行的目的。 典型代表就是王書金,2005年就被抓了,因為供述的在石家莊殺人的案子已經被石家莊法院槍斃了罪犯,一直審理,直到上個月才審判完成,拖了十五年。

只從大家關心的精神病和自首能從輕多少簡談以下:

一、一審判處死刑,二審改判死緩,這又申請精神病鑑定,一波三折的案情,讓大家的心跟著跌宕起伏,到底怎樣的刑罰,才能告慰可憐的被害女孩?精神病確實是我國刑法里的責任阻卻事由,如果被鑑定為案發時處於發病期,為無或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會很大程度上「逃脫」刑罰,決定強制醫療。這次又會因為精神病而免於一死嗎?大家放心,就算被鑑定為精神病,也不是免死金牌。

昨天看了一個強姦案,也是嫌疑人自稱有精神病的。 今天這個案件也是。但這個案件嫌疑人的惡劣程度更令人髮指。 2018年10月4日中午,女童獨自賣百香果獲得32元,楊光毅蹲守在她回家的路上,強行抱起扛上山,行兇過程中,刺傷女童雙眼和頸部,拿走32元並強姦女童,將女童浸泡水中、拋棄于山野。 看起來嫌疑人並不像有精神病,或許他只是想利用這個來降低量刑。

楊光毅在新的供述內容中,承認其在外打工時曾猥褻一名五六歲的女童,每次給女孩給20元,並承認騷擾過同村的多名女孩 但是對其進行精神鑑定是符合程序正義的。 法律的程序正義是實現司法公平的一大關鍵。 這無可厚非。 該案一審開庭時,陳禮言到庭旁聽時未見到楊光毅的家人。「當時我和二女兒到庭,我情緒失控後來才進去,進去看見楊光毅的非常淡定,一點悔意都沒有」。 或許嫌疑人這種毫無悔意的淡定,才是最令家屬崩潰的吧。

我真的認為楊光毅因為自己的自首行為開始有恃無恐了,如果無論多麼惡劣的罪行都會因為自首而減輕是否會對社會造成一些負面影響?從結果來說,既然楊光毅在之前的犯罪行為之上,又承認了猥褻其她少女的行為,是不是應該在死緩的基礎上加大懲處力度?如此來看,我感覺死刑是合乎法律,民意和社會導向的。 我們都知道自首減刑是降低成本和給犯人的最後一點希望的辦法,但是不是應該在此基礎上健全不允於自首減刑的條例,畢竟有些人真的死不足惜,不死無以慰死者,親人。無以平民憤,無以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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