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行婚禮卻未領結婚證
在同居一年後「離婚」
作為彩禮的27萬元現金
以及價值25萬元的金器
是否應該退還?
泉州石獅的柯某和蔡某因此訴諸法庭
結果法院這樣判
……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圖文無關
同居一年後「離婚」
2017年6月10日,柯某與蔡某經人介紹相識,經歷一個多月的相處,兩人於7月11日依當地民俗舉行訂婚儀式。當年9月26日,雙方按照當地民俗舉行婚禮並開始同居,但並未登記結婚。
2018年11月,經過一年的同居相處,雙方感情破裂,同意解除婚約。協商期間,雙方因彩禮發生糾紛。2019年5月6日,柯某一紙訴狀將蔡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蔡某返還彩禮。
庭審期間,蔡某辯稱,她與柯某在互相沒有充分了解的情況下就舉辦婚禮。同居後,柯某及其家人對她不信任,柯某還時常毆打她。由於無法忍受,蔡某便回到娘家生活,雙方的同居關係也終止,蔡某請求法院駁回柯某的訴求。
石獅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7月,柯某與蔡某舉行訂婚儀式,同年9月26日,雙方舉行婚禮並開始同居,但未登記結婚。訂婚時,蔡某收取了柯某27萬元現金彩禮及價值25萬元的金器。同居期間,柯某因對蔡某的忠誠有所懷疑,致使雙方發生爭執,進而柯某毆打了蔡某。2018年11月,蔡某回娘家居住。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圖文無關
法院判決
石獅法院認為,彩禮是以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按民間婚嫁習俗,男方於婚前給付女方一定數額的金錢和物品。
本案中,柯某在舉行訂婚儀式當天依照習俗送到蔡某家中的現金及金器均應認定為彩禮的範疇。柯某和蔡某同居生活了一年,對於彩禮是否應返還及如何返還的問題,應結合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當地風俗習慣及過錯責任等因素酌情認定。
同居期間,因柯某對蔡某的忠誠有所懷疑,進而發生爭執、分居。雙方最終未能締結婚姻關係,主要過錯應認定在於柯某。鑒於雙方按風俗舉行訂婚、結婚儀式,且同居的時間較長,雙方未能辦理結婚登記,且柯某有過錯,柯某關於退還彩禮的請求,部分予以支持,酌情返還。
綜上,法院判處蔡某應向柯某返還金器飾品,若不能返還原物,按25萬元予以賠償;蔡某還應返還柯某5萬元現金。日前,泉州中級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聲明:本文為原創稿件,版權歸泉州晚報社所有,轉載請聯繫後台授權。
正高考呢
一女生突然撕毀
另兩名考生答題卡
來源:東南早報記者:許小程 通訊員 陳清真
編輯:莊珊珊
家家有本難念的經
同感的點亮小花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tW3dM3MBd4Bm1__YutIq.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