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2019年度個稅綜合所得年度彙算將會截止。如果你可以退稅而未申請的話,那麼就會損失一筆錢;而如果你需要補稅而未補稅的話,可能面臨最高1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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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年度彙算將截止
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自2019年開始全面實施。按照規定,個稅綜合所得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內辦理年度彙算。
也就是說,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應當辦理2019年度綜合所得的年度彙算。而6月30日就是最後的截止日期。
所謂年度彙算,簡單來說就是「合併全年收入,按年計算稅款」,然後多退少補。
個稅改革後,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4項所得合併為「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稅。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彙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19年已預繳稅額
在此之前,已經有很多小夥伴進行了個稅年度彙算,有人收到了數目不等的退稅,直呼「退稅真香」,而有人則需要補稅,「一頓操作猛如虎,結果稅還要補!」
個稅APP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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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需要退稅、補稅?
只要因為平時扣除不足或未申報扣除等原因導致多預繳了稅款,無論收入高低,無論退稅額多少,都可以申請退稅。
而綜合所得年收入超過12萬元且年度彙算補稅金額在400元以上的納稅人,需要辦理補稅。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彙算辦稅指引》,補稅的常見情形有:
一是在兩個以上單位任職受僱並領取工資薪金,預繳稅款時重複扣除了基本減除費用(5000元/月);
二是除工資薪金外,還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各項綜合所得的收入加總後,導致適用綜合所得年稅率高於預扣率;
三是預扣預繳時扣除了不該扣除的項目,或者扣除金額超過規定標準,年度合併計稅時因調減扣除額導致應納稅所得額增加;
四是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因扣繳義務人未依法申報收入並預扣預繳稅款,需補充申報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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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補稅可能最高罰款1萬元
如果你是屬於需要退稅的,是否辦理年度彙算申請退稅是你的權利,無需承擔任何責任。也就是可以放棄退稅。
而如果你是要補稅,可能有人看到自己要補稅的金額會感到肉疼,於是產生了不管這件事、不願意補稅的想法,但是這種鴕鳥心態不可取,因為未按期補稅的後果很嚴重。
國家稅務總局表示,如果你是屬於應當補稅的,辦理年度彙算是你的義務。如果沒有補稅,可能面臨稅務行政處罰,並記入個人納稅信用檔案。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追繳稅款、加征滯納金。滯納金則從超過繳納期限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
也就是說,年度彙算申報後,如果你需要補稅,請在2020年6月30日前補繳稅款,否則將面臨罰款,還有每日萬分之五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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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種辦理彙算方式
辦理年度彙算的三種方式:自己辦、單位辦、請人辦。
一是自己辦,可以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APP、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等渠道自行辦理年度彙算。
二是單位辦,即請任職受僱單位辦理。
三是請人辦,即委託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辦理。
所以,你是退稅,還是補稅?
來源:中新網客戶端、新華網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tFdLtnIBiuFnsJQV1_oq.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