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發布第24批指導性案例,河北省法院報送的「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訴秦皇島方圓包裝玻璃有限公司大氣環境污染責任糾紛公益訴訟案」入選。這是繼2018年「張慶福、張殿凱訴朱振彪生命權糾紛案」首次入選後,我省法院案例再次入選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標誌著我省法院案例工作的持續性發展。
「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訴秦皇島方圓包裝玻璃有限公司大氣環境污染責任糾紛公益訴訟案」由秦皇島中院一審,當事人上訴後由省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該案是省法院審理的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也是京津冀地區首例以判決形式作出的大氣污染環境公益訴訟案件。
該案判決秉持了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環境保護理念,不僅達到了損害救濟與預防功能的雙重效果,同時實現了環境保護與綠色發展並重。通過對該案的審理,為社會公眾樹立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推動形成綠色生產和生活方式提供指引,實現了一定的政策形成功能。
該案判決生效後,省法院環保庭副庭長竇淑霞、研究室王佳合作將該案改編成案例報送最高人民法院,並於2019年12月26日成功入選第24批指導性案例,其裁判要點是: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期間,污染者主動改進 環保設施,有效降低環境風險的 ,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超標排污行為的違法性、過錯程度、治理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以及防污採取的有效措施等因素,適當減輕污染者的賠償責任。
作者:古孟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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