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3日,河南姑娘閆某某因求職需要向浙江某公司投遞簡歷,應聘法務、董事長助理兩個崗位。該公司在查看原告簡歷僅一分鐘後,分別向閆某某發送了兩份不適合此崗位的通知。
但讓閆某某沒想到的是
崗位不適的原因上赫然寫著「河南人」三個字
閆某某認為該公司歧視地域的行為侵犯了她的人格權,便將其訴至法院。
今天,杭州網際網路法院開庭審理這起平等就業權糾紛案並當庭宣判:
認定該公司構成對閆某某地域歧視,侵害其平等就業權,判決被告公司向閆某某口頭道歉、在國家級媒體刊登道歉聲明,並賠償閆某某精神撫慰金及合理維權費用損失10000元。
法院為何作出這樣的判決? 先來看雙方訴辯
原告訴稱:
被告上述地域歧視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以及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嚴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權。
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口頭道歉,自判決生效之日起連續十五日在《人民日報》、《河南日報》、《浙江日報》上向原告登報道歉,並向原告支付精神撫慰金人民幣6萬元。
被告答辯:
1.該公司不存在侵害原告平等就業權的行為,公司沒有給予原告面試機會,是因為原告的簡歷不符合公司的基本招聘要求,原告沒有工作經驗;
2.公司工作人員在回復時簡單地使用了「河南人」三個字,這只是公司工作人員對於原告籍貫的備註,不等同於就是歧視;
3.原告要求公司登報道歉及賠償60000元損失無事實、法律依據。該事件發生後,公司已經多次表態不存在對原告的歧視,並明確表達了不論對錯都可以先向原告道歉的態度,但是原告要求公司登報道歉,沒有法律依據。
同時,原告僅在網上投遞簡歷,被告認為原告不適合該崗位,沒有給原告造成任何的實際損失,原告要求賠償60000元明顯過高。綜上,請求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
根據本案原告訴請的法律關係及已查明的案件事實,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為:
一、被告浙江某公司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對原告閆某某平等就業權的侵害;
二、若侵權行為成立,被告浙江某公司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
法院認為:
本案雖因原告閆某某作為河南人遭受就業地域歧視而引發,但本案爭議的本質系發生在就業領域的不合理區別對待。
被告行為是否侵害原告平等就業權的問題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權是其人格獨立和意志自由的表現,侵害平等就業權在民法領域侵害的是一般人格權的核心內容——人格尊嚴,人格尊嚴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求平等對待,就業歧視往往會使人產生一種嚴重的受侮辱感,對人的精神健康甚至身體健康造成損害。
據此,勞動者可以在其平等就業權受到平等主體侵害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尋求民事侵權救濟。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關於侵害他人人格權的構成要件,本案被告浙江某公司是否侵害原告平等就業權,應從以下層面進行評判:即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就業歧視行為、勞動者就業機會是否受到侵害、就業歧視與不利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及是否存在主觀過錯。
1.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就業歧視行為
所謂就業歧視是指,用人單位在招聘過程中,對招聘條件相同或相近的求職者基於某些與個人工作能力或工作崗位無關的因素,而不能給予其平等的就業機會或在工資、崗位安排、勞動條件與保護、社會保險與福利等方面不能提供平等待遇。就業歧視的本質特徵是沒有正當理由的差別對待,其包含兩個方面的基本要素:第一,存在差別對待的行為;第二,這種差別對待缺乏合理性基礎,為法律所禁止。
具體就本案而言:
第一,從已查明的事實可知,原告閆某某向被告浙江某公司兩次投遞求職簡歷,均被浙江某公司以「河南人」不合適為由予以拒絕,顯然在針對閆某某的案涉招聘過程中,浙江某公司使用了主體來源的地域空間這一標準對人群進行了歸類,並根據這一歸類標準而給予閆某某低於正常情況下應當給予其他人的待遇,即拒絕錄用,可以認定浙江某公司因「河南人」這一地域事由要素對閆某某進行了差別對待。浙江某公司以工作人員操作失誤進行辯解缺乏客觀有效的證據支撐,且不符合日常社會經驗,辯解之間存在邏輯矛盾。
第二,浙江某公司以地域標準的事由要素對閆某某區別對待即拒絕錄用,缺乏合理性基礎,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但自主用工權並非毫無節制,須在法律的規制下行使,不得侵害勞動者平等就業的合法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在明確規定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四種法定禁止區分事由時使用「等」字結尾,表明該條款是一個不完全列舉的開放性條款,即法律除認為前述四種事由構成不合理差別對待的禁止性事由外,還存在與前述事由性質一致的其他不合理事由,亦為法律所禁止。本案浙江某公司以地域事由要素對閆某某的求職請求進行區別對待,而地域事由屬於閆某某乃至任何人都無法自主選擇和控制的、與生俱來的「先賦因素」,在浙江某公司無法提供客觀有效的證據證明地域要素與閆某某申請的工作崗位之間存在必然的內在關聯或存在其他的合法目的的情況下,浙江某公司的區分標準不具有合理性,構成法定禁止事由。
2.勞動者是否因歧視遭受不利後果、用人單位是否存在主觀過錯
本案中,被告浙江某公司直接以原告閆某某系「河南人」為由,兩次拒絕閆某某的求職請求,該公司拒絕理由本身就包含明顯的不合理的差別對待,屬於直接就業歧視,直接剝奪了閆某某平等參與和平等被對待的就業機會,對其人格尊嚴和意志自由構成侵害,故閆某某在求職中遭受的不公平待遇與浙江某公司歧視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係。
同時,從本案已查明的事實,可以推定被告浙江某公司對於其實施的歧視行為至少存在有主觀上明知或應知而放縱損害發生的主觀過錯,具有可責難性。
被告侵害平等就業權,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的問題
1、關於原告閆某某主張精神撫慰金及合理維權支出損失的賠償。
平等就業權涉及勞動者的人格尊嚴和意志自由,屬於一般人格權,對勞動者平等就業權的侵害,不僅會使勞動者在就業競爭中處於劣勢,不能公平參與社會資源分配,難以通過提供勞動獲取基本生活來源,更會阻礙勞動者的人格發展,使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受到排斥、歸於異類,會感到自己的人格、自尊被無端地傷害,產生一種嚴重的受侮辱感,會在不同程度上對勞動者精神造成損害,故本案被告浙江某公司侵害原告閆某某平等就業權,原告閆某某主張受到精神損害,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依法應予支持,酌情確定被告浙江某公司應賠償原告閆某某精神撫慰金及合理維權支出損失共計10000元。
2、關於原告閆某某主張賠禮道歉。
本案被告浙江某公司對原告閆某某實施就業歧視,使得閆某某在求職過程中受到不公平對待,閆某某要求浙江某公司賠禮道歉,依法應予支持,故據全案情形確定由被告浙江某公司向原告閆某某進行口頭道歉並在國家級媒體登報道歉。
法官說法
平等的勞動就業權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生存權利,是公民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依法應受到法律保護。人的特徵幾乎是無限的,今天閆某某因「河南人」的地域標籤受到歧視,明天其他勞動者也可能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年齡、容貌、方言、血型、甚至是姓氏、星座等等形形色色、舉不勝舉的事由受到不公平對待,而前述特徵中只有極少數特徵與工作及其所產生的社會效益相關,故對於侵害勞動者平等就業權的歧視行為,應旗幟鮮明地給予否定,對遭受侵害的權利依法給予及時、適當救濟,以維護法律公平正義的價值秩序及公民合法權益。
歧視的本質不是差別,而是不正當的差別對待,故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不應突破法律禁止的紅線,有必要通過司法的評價和確認來釐清權利的邊界,引導建立兼具公平、效率的用工秩序和市場環境。
來源:人力資源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