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這個「墓霸」團伙栽了!最高獲刑14年

2019-09-07     在那櫻花季節

近日,贛州經開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朱某文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串通投標罪、非法經營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等罪一案進行宣判。

案件過程

被告人朱某文利用其自身影響力,先後籠絡了朱某良與董某龍,又豢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董某龍及其手下發展壯大為己所用。自2011年以來,朱某文、朱某良、廖某俊、董某龍等人在贛州經開區鳳崗鎮峨眉村多次阻撓工程施工建設,通過多起尋釁滋事實施強迫交易行為,強拿硬要工程,將政府民生工程的峨眉公益性公墓區通過非法手段占為己有,將其改變成了實質上的經營性公墓;欺瞞政府、欺壓百姓,破壞政府公信力及政府形象,利用峨眉公墓區搜刮「民脂民膏」,攫取了巨額非法經濟利益;通過串通投標等非法手段,基本壟斷了峨眉村的各項涉農扶貧工程建設,侵蝕基層政權,形成了以朱某文為糾集者,朱某良、董某龍、廖某俊為參加者的惡勢力犯罪團伙,實施了多起尋釁滋事、強迫交易、串通投標、非法經營、非法占用農用地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惡勢力犯罪團伙。

審判結果

贛州經開區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串通投標罪、非法經營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數罪併罰,分別判處朱某文等4人十四年至四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31萬元至5.1萬元不等的罰金,同時沒收朱某文財產2200萬元,沒收、追繳朱某文違法所得約2139萬元。

以案釋法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強買強賣商品的;(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文強拿硬要公私財物,情節嚴重,並聯合董某龍、朱某良隨意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朱某文、董某龍、朱某良以威脅手段,強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朱某文採用欺騙等非法手段,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損害了國家、集體的合法利益,構成串通投標罪;被告人朱某文、朱某良、廖某俊未經國家批准,擅自將公益性公墓改變為經營性公墓,非法經營的數額為3719萬元,非法獲利2139萬元,情節特別嚴重,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朱某文、廖某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用於建墳,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綜上,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於是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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