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子旭(公民身份號碼3505811993****2715)
施佩佩(公民身份號碼3505811992****272X)
施並森(公民身份號碼3590021982****2517)
施並欽(公民身份號碼3505811984****2517):
石獅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張美英與被告王子旭、施佩佩、施並森、施並欽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3086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合議庭成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材料。原告張美英訴訟請求:1、被告王子旭、施佩佩立即償還原告借款150000元,並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2、被告王子旭、施佩佩支付原告因本案訴訟所支出的律師費4500元;3、被告施並森、施並欽對本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保證責任;4、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2019年11月4日前,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11月7日9時30分在本院湖濱人民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五日
承辦法官:蔡志勇 書記員:陳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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