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制小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
涉及特權與豁免的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法〔2007〕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我國參加的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保障正確受理涉及特權與豁免的民事案件,我院決定對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特權與豁免的案件建立報告制度,特做如下通知:
凡以下列在中國享有特權與豁免的主體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在決定受理之前,報請本轄區高級人民法院審查;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應當將其審查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覆前,一律暫不受理。
一、外國國家;
二、外國駐中國使館和使館人員;
三、外國駐中國領館和領館成員;
四、途經中國的外國駐第三國的外交代表和與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五、途經中國的外國駐第三國的領事官員和與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六、持有中國外交簽證或者持有外交護照(僅限互免簽證的國家)來中國的外國官員;
七、持有中國外交簽證或者持有與中國互免簽證國家外交護照的領事官員;
八、來中國訪問的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員;
九、來中國參加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召開的國際會議的外國代表;
十、臨時來中國的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的官員和專家;
十一、聯合國系統組織駐中國的代表機構和人員;
十二、其他在中國享有特權與豁免的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法院不得與外國政府直接聯繫的通報
(法行字第9582號 1953年12月4日)
外交部對束鹿縣人民法院為處理旅印華僑×××××問題徑函印度加爾各答政府一事,致函華僑事務委員會,抄致本院。本院認為河北束鹿縣人民法院在審理該案過程中直接發信與外國政府聯繫是不妥當的,應該引起各級法院對這一問題的注意。今後各地法院處理此類問題時務須與華僑事務委員會所屬各級組織和外事機關取得聯繫,不得直接與外國政府聯繫。特此通報,即希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