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花不能種!上饒警方連續查處2案

2020-04-14   江西政法

4月12日下午15時許,鉛山縣公安局紫溪派出所接群眾舉報稱:紫溪鄉坑口村有人非法種植罌粟。

接報後,紫溪派出所立即組織民警開展排查,並聯繫村幹部了解情況,後在紫溪鄉坑口村港里自然村的路邊上發現了24株罌粟。由於種植地點在村裡,一時無法確定種植人員,民警果斷對24株罌粟進行了剷除。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之中。



4月7日,婺源縣公安局禁毒大隊查處一起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查獲違法嫌疑人石某,剷除罌粟53株。

據石某交代,今年2月份,他聽說罌粟可以作為中藥治病,於是託人找了幾枚罌粟種子,種在自家菜地里。

鑒於石某年紀較大,認錯態度好,且積極主動剷除了尚未成熟的53株罌粟,民警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未對石某採取行政處罰措施,而是進行了嚴厲的批評教育。石某表示將吸取教訓,決不再犯。


法律連結

罌粟的危害:

罌粟是罌粟科植物,它雖然身姿美麗,卻被稱為罪惡之花。它是提取毒品海洛因的主要毒品源植物,長期應用容易成癮,慢性中毒,嚴重危害身體。所以,我國對罌粟種植嚴加控制,除藥用科研外,一律禁植。

非法種植罌粟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規定,凡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一律強制剷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三)抗拒剷除的。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非法種植罌粟或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規定,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剷除的,不予處罰。

來源:鉛山公安、婺源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