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合同辭職不給工資怎麼辦

2020-03-17     靈壽普法

來源:找法網

 辭職是指勞動者自願與企業結束勞動關係的行為。一般來說勞動者辭職之後企業都會把勞動者的工資進行結算,但是這只是對於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來說是這樣的,如果勞動者沒有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又該怎麼辦呢?

  一、沒簽合同辭職不給工資怎麼辦

  首先要證明勞動者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及拖欠工資的具體數額這兩個基本事實。

  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工作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工資單或工資銀行轉帳記錄、同事的證言、錄音等都可以作為證據用以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及拖欠的工資數額。

  收集了充足的證據後可以先和公司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到到仲裁書後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二、未簽勞動合同是否給雙倍工資

  具備勞動合同基本條款、能夠確立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入職審批表可以視為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支付未簽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請求,不予支持。在案件審理中,應綜合整體情況,將雙倍工資支付責任的規定進行目的解釋,若用人單位具有書面訂約行為外觀,不具有不訂立合同的內心意思,且勞動者存在找人代簽可能的,可排除用人單位雙倍工資支付責任的適用。

  可歸責是判斷用人單位是否承擔二倍工資的基本原則,勞動者已經與其他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又要求與新的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不能主張二倍工資。

  人事負責人負有代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工作職責。在用人單位盡到誠實信用、謹慎注意義務的情況下,人事負責人因失職甚至故意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主張二倍工資罰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法》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有一些勞動者是不需要和企業進行簽訂勞動合同的,因此來說如果企業因為勞動者沒有簽訂勞合同而拒絕支付工資的話,勞動者可以直接走法律途徑來解決。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qIqJ8HABiuFnsJQVAMEI.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