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止和合同終止的區別主要在哪

2020-03-30     靈壽普法

來源:找法網

  合同一旦簽訂了,當事人就必須按照合同內容去履行,但是如果出現意外情況也是可以終止或者是中止合同的,不過這兩個字雖然讀音一樣,但是意義可不大一樣。那麼合同中止和合同終止的區別主要在哪?

  一、合同終止的事由有哪些

  合同終止是指合同關係不再存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終止,當事人不再受合同關係的約束。合同的終止也就是合同效力的完全終結。合同終止的主要情形是合同解除、債務抵銷、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

  二、合同終止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合同終止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係建立以後,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必然引起合同的權利義務的終止,為了防一方當事人因不知道對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權而仍為履行的行為,從而遭受損害,當事人根據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

  1、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係消滅;

  2、合同雙方產生新的權利義務關係;

  3、原合同當事人一方與第三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係。

  三、合同中止和合同終止的區別主要在哪

  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債務人依法行使抗辯權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使合同權利、義務關係暫處於停止狀態。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間,權利、義務關係依然存在,在抗辯權消滅後,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恢復原來的合同效力。合同的終止,即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終止,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歸於消滅,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的終止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關於「合同中止和合同終止的區別主要在哪」的相關法律知識,合同想要終止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才可,而合同中止是使合同的權利或者義務暫時停止。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q6tRKnEBiuFnsJQVV_-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