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經安徽省岳西縣人民檢察院提請,安慶市人民檢察院對胡某某銷售假冒「飄安」牌口罩案予以民事公益訴訟立案。安慶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胡某某銷售不合格醫用口罩民事公益訴訟案發出公告,公告期限屆滿後沒有法定機構、組織提起起訴,檢察機關將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2020年1月29日,有群眾舉報某藥房銷售的口罩質量不行、價格高。
岳西縣人民檢察院對這起疫情期間銷售假冒偽劣口罩的案件線索快速反應,指派兩名檢察官提前介入,與縣公安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接,建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涉案假冒口罩進行鑑定,並要求公安機關加大對上游犯罪的偵查力度,積極收集案件證據材料。
經查,2020年1月24日,岳西縣溫泉鎮居民胡某某以0.6元/只的價格從微信好友李某處訂購了3萬隻「飄安」牌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轉帳給李某18000元。2020年1月25日,李某通過順豐快遞將口罩郵寄給胡某某。胡某某收到口罩後,將口罩以0.8元/只、0.95元/只不等價格分別銷售給岳西縣境內五大藥房。群眾舉報後,岳西縣公安局在胡某某住所扣押口罩3160隻,經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胡某某銷售的「飄安」口罩細菌過濾效果不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為不合格產品。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規定的機關或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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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核丨吳貽伙
來 源丨岳西檢察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