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樓道「攔路虎」,卻被鄰居告上法庭!看看法官怎麼說

2019-10-14     青海法制報

記者 陳文雯

人們常說:「遠親不如近鄰」,但是這份溫情現今難以尋覓。如今住宅樓內,通常一梯都是好幾戶人家,公共區域狹小,一些人將閒置的私人物品放置其間,影響他人的通行不說,甚至還占用安全通道影響緊急救援。而有的住戶為此擅自處置鄰居的公共區域物品,這也不可取,甚至要承擔法律責任。關於公共區域,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事例: 擅自處理「無主」摩托車 吃官司

家住西寧市城西區某小區的張先生因鄰里之間的瑣事悶悶不樂。張先生所在的小區屬於老舊小區,他家住在一樓,住戶多,樓道較為狹窄。張先生是一名生意人,為方便做生意將一些商品放置在家中。可是,一輛摩托車經常停放在一樓樓道消防栓旁,對於每天需要搬貨的張先生來說造成了一定的阻礙。「每一次搬貨拿貨,這個摩托車總是擋路,貨物大一點就沒辦法搬了,我真的是很煩惱。」張先生向記者抱怨道。

2018年9月,被摩托車困擾已久的張先生決定解決此事。他詢問四周鄰居摩托車是誰的?鄰居紛紛表示,不是自己家的,也不知道是誰的。張先生向物業公司詢問,物業公司也表示不知道這輛摩托車的車主。於是,張先生擅自將這輛「無主」摩托車以100元的價格賣給了廢品收購人員。

「咚咚咚,咚咚咚……」今年2月19日,有人敲張先生家門,打開房門,張先生看到是一陌生男子。男子質問道:「我的摩托車你弄到哪裡去了?為什麼要擅自處置我的摩托車?」原來這名陌生男子姓李,正是摩托車的車主,看到讓自己苦惱好久的摩托車車主找上門來,氣不打一處來的張先生與李先生爭吵起來,兩人吵得不可開交。

「我從老家回來發現,停放在一樓的摩托車沒了,我以為被小偷偷走了,去物業公司查看監控視頻才發現,是一樓的住戶擅自給變賣了。」李先生氣惱的訴著苦。8月13日,李先生將張先生訴至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8月28日,在承辦法官的主持調解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張先生賠償李先生的摩托車損失費500元,並且當庭履行完畢。


市民:雖氣憤占用公共區域行為,但隨意處置不妥

如何處理放置在公共區域內的個人物品?擅自處置影響鄰里生活的無主物品是否違法?9月26日,記者就相關問題在西寧市城西區新寧廣場附近採訪了多名路人。

「我覺得現在和鄰居的關係越來越冷漠了,我們家樓道里也有鄰居會將自家的鞋櫃等物品放置在內,如果不影響通行我也不會管,如果影響通行,我會告知物業公司讓他們處理。鄰居將物品放置在樓道內確實很討厭,但是擅自將他人物品處置,顯然是不合適的。」市民李玉龍說。

市民張玉秀告訴記者,她家一梯4戶,本身樓道就較為擁擠,現在鄰居又將鞋架等閒置物品放在樓道內,不僅樓道更加擠,而且埋下了安全隱患。一旦發生意外,勢必會影響救援的。和鄰居談過,找物業公司投訴過,但均無果。滿腹怨氣的她近期也想將鄰居的物品處置掉,只是她不知道擅自處置是違法的。

「我認為鄰里之間還是需要相互多遷就,公共區域本就屬於大家共有,如果將個人物品放置在公共區域,只是一種利己的行為,不道德,甚至還會占用安全通道影響緊急事件的救援,如果鄰居屢次溝通無果還是要向物業公司、社區等部門反映。隨意處置他人物品是違法的,不能這樣做。」市民劉志明坦言。


法官:公共區域私自占用可起訴維權

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環資庭法官喇曉萍結合張先生的案例提醒大家,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大,越來越多的高層住宅小區建成,很多居民仍然有在樓道、樓梯間等公共區域內放置閒雜物品的習慣,這種不文明行為不僅影響了居民的正常通行,還有可能帶來巨大的安全隱患。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28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公共樓道作為建築物的疏散通道,尤其不允許被占用、堵塞或者封閉。本案中,李先生將自己閒置的摩托車長時間放置在樓道並擋住了消防通道及設施,其行為已侵害了各業主共有部分的權利,張先生因其不正當的處理方式而觸犯法律。如果出現這種情況,相關業主可以起訴侵權人要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切忌不能像本案中的張先生一樣擅自處置他人財產,否則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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