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這小區2000多戶房子終於能辦房產證了!開發商卻說:先補差價

2020-01-08     廣西交通台

2016年,羅先生在南寧市秀靈路萬匯華府小區購買了一套房子,2017年,裝修入住。

不過就在前段時間,開發商通知:房子可以辦理房產證了。但羅先生卻高興不起來,因為他還被告知要補交一筆費用!

羅先生告訴記者,這套房子是他在2016年向廣西康華藥業有限責任公司購買的,2017年,裝修入住。

2019年10月中旬,廣西康華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委託廣西天圖數字測繪有限公司,對房屋進行再次測量,得出了新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

羅先生:通知我們說,每一戶都要補足套內面積的差價,我們這裡幾棟樓2000多戶,幾乎都收到了要補4000到5000元不等的套內面積差價。

小區另一名業主羅女士告訴記者,當初簽訂的《購房合同》,裡面的建築面積和套內建築面積均經廣西南寧市金准測繪有限公司測量出具的。如今換了一家測量公司後,同一戶型卻出現了不同的套內建築面積,為什麼?

以羅女士家為例

《購房合同》中寫著:套內面積70.94㎡;

新測量後:套內面積71㎡。

羅女士說,據她了解,廣西康華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將萬匯華府小區項目的開發和代理委託給了廣西輝煌置業。

羅女士:出現問題以後,我曾多次聯繫開發商負責人,但都沒有得到回覆,之後,我又找到萬匯華府物業和廣西輝煌置業諮詢此事,依然沒有結果。

不少業主表示,他們沒有見到廣西天圖數字測繪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對房屋進行實際測量,那麼這份新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數據又是如何得出的呢?同一戶型的數據前後為什麼存在差別,為此,記者進行了走訪求證。

代理商回應

1月2日下午,記者和幾名小區業主來到萬匯華府小區項目的被委託方——廣西輝煌置業辦公室,這裡的工作人員表示,她們只負責銷售車位,其他事情並不知道。

廣西輝煌置業工作人員:我們是代理商,負責銷售車位(賣車位也和辦產權一樣的)不一樣,銷售是銷售,我想你們搞得不太清楚,開發商負責起房子,他起了房子沒有銷售團隊,他自然就會請人幫他賣房子,包括車位也是一樣的,自然都會請人來賣,我們就是單純的銷售。

小區物業回應

記者又來到萬匯華府小區物業辦公室。其中一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他們對部分業主需要補交套內建築面積差價的事情有所耳聞,但具體情況他們也不清楚。

小區物業工作人員:我們是聽說有這個事情,但是具體是什麼情況 ,開發商那邊才清楚。

開發商回應

記者撥打了業主提供的開發商工作人員張先生的電話。但是,對於業主提出的同一戶型實測結果不同的情況,張先生表示並不清楚,需要向公司相關部門諮詢。

開發商工作人員 張先生:你講的這個情況,我還不清楚,我要叫我們的客服以及相關部門來回覆你了,我們是按照合同辦事,如果真的有不明白或者真的要採訪,沒有問題,我發你一個電話,我稍後讓人跟你聯繫,相關部門跟你聯繫。

但截至記者截稿時,也沒有接到張先生所說的公司相關部門的回覆。

測量公司回應

記者撥通了廣西天圖數字測繪有限公司的電話,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套內建築面積的數據結果,是經過現場測量得出的,而同一戶型數據不同是由於計算方法、房屋空間改變等原因導致的,他們也曾向業主解釋過相關問題。

廣西天圖數字測繪有限公司負責人:我們必須去房子現場去測量,不能只按圖紙(同一戶型不同數據?)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凹陽台改成了封閉的房間,改成封閉房間以後,外牆的計算方法不一樣了,這是一種;另外一種是空調隔板改成了陽台,外牆就也變了 主要是這兩種情況(你們是2019年10月測量的嗎?)具體我不記得了,我是公司負責人,我不去測量,我只負責管理。

面對多出來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部分業主表示,不認可測繪結果,也不願意補交差價。但問題就在於,不補交差價就沒辦法辦房產證,這讓業主們犯了難。那麼,房地產開發商要求業主補交差價,究竟合不合法呢?

開發商工作人員張先生告訴記者,在雙方簽訂的《南寧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第六條,雙方約定以套內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合同約定計價套內建築面積與實測計價套內建築面積有差異的,以實測計價套內建築面積為準。

開發商工作人員 張先生:那個補面積差的錢,《購房合同》里寫得很清楚了,實測辦證的時候,以實測面積為準,因為預測的面積與實測面積肯定會有一些差別的,實測的要多退少補,原來的面積少的你要交錢,多的我退錢,這個合同有約定,如果有什麼問題,業主可以起訴我們,或者向相關部門投訴。

記者注意到,在購房合同中,雙方約定:商品房竣工交付後,實測計價套內建築面積,與合同約定計價套內建築面積發生差異的,雙方自行約定,出賣人應在得到,經房屋產權登記機關備案的竣工測量建築面積後,將該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買受人,買受人在接到該通知起15日內,須到出賣人營業場所或指定的其他地點補交,或者領回面積差價款。

對此,律師王清水錶示,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應該是按照合同約定來對具體問題進行處理,回到本案實際,由於測繪的最終套內面積超過原來合同約定面積大概零點幾平方米,所以我認為開發商有權利要求買受人按照合同約定以及實際測繪的結果來進行補差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王律師提醒,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當看清合同中約定的內容:約定內容有沒有對於面積誤差的處理方式、是否有格式條款、又是否有嚴重違背買受人意願的條款等。

來源:法治最前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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