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石獅市駝鳥服飾有限公司;
陳雲清(身份證號:3501221963****0049);
邱和干(身份證號:3501221963****1638):
本院受理原告莊清樂與被告邱和干、石獅市駝鳥服飾有限公司、陳雲清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1643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告知審判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等材料。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邱和干立即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萬元,並支付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月利率1.8%的借款利息(計算至起訴之日利息為198000元);2、判令被告陳雲清對被告邱和干以上債務共同承擔清償責任;3、判令被告石獅市駝鳥服飾有限公司對被告邱和干以上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30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9月29日10時00分在本院第六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承辦法官:李妮娜
聯繫電話:0595-8328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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