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甘肅省環境保護條例》獲表決通過

2019-10-09     大西北網

9月26日閉會的甘肅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甘肅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

修訂後的《甘肅省環境保護條例》增加了有關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同時結合農村環境治理實際,對防治農業面源污染和農村生活污染作出可操作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統籌農村生產、生活和生態空間,優化種植和養殖生產布局、規模和結構,強化農業農村環境監管,加強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和養殖,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根據環境保護法補充相關禁止性規定:禁止將不符合農用標準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施入農田。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當採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

針對農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廁所治理的現狀和緊迫要求增加了相應內容: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集中連片與分散治理相結合的方式,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推進農村廁所糞污治理、生活污水處理和生活垃圾處置等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實現村莊環境乾淨、整潔、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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