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利奇馬"致發動機進水 保險公司該不該賠 法院類似判決

2019-08-11     南大港普法

受颱風「利奇馬」的影響

浙江、上海、江蘇等地狂風暴雨傾盆

強風颳倒了多條街道的大樹,

不少停放在樹下的私家汽車也遭了殃

一些路段也出現了積水情況

不少市民的「愛車」被泡在水裡。

(朋友圈實況)

面臨這樣的遭遇,

車主該怎麼辦?

車輛泡水受損

保險公司到底賠不賠?

作為法律公眾號

我們不講空話

以法院判決書來說話

  • 審理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 案 號:(2017)滬0115民初81082號
  • 案件類型:民事
  • 案 由: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原告訴稱

2017年6月27日13時許,原告駕駛牌號為滬FPXXXX轎車行駛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西路近南六公路,恰遇暴雨,行駛中保險車輛熄火。原告遂與被告取得聯繫,並按照被告的指示在原地等待施救。當日下午,牌號為滬FPXXXX轎車被送至上海永達汽車浦東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下稱「4S店」)。經4S店檢測,保險車輛熄火系因暴雨所導致,原告遂委託4S店進行維修並支付了修理費222,000元。保險車輛投保於被告處,事故發生於保險期間內。2017年7月26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賠本次事故保險車輛修理費222,000元,不料被告知本次事故只能理賠148,000元,剩餘74,000元以發動機進水損壞不屬於其賠償範圍為由拒絕支付。綜上,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辯稱:對於事故的發生及責任認定,被告無異議。但原告訴請的74,000元系發動機進水後導致的損失,根據機動車損失保險第十條第八項約定,被告不同意承擔74,000元的發動機損失費用。另,原告沒有購買發動機涉水損失險,因此在有救濟的情況下,原告不購買相應保險,相應損失應該由原告自行承擔。

法院另查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六條第(四)項約定:因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捲風、冰雹、颱風、熱帶風暴造成的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範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第十條第(八)項約定:發動機進水後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關係受法律保護。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因暴雨致發動機進水後導致的發動機損壞是否屬於保險理賠範圍。本院認為,保險條款約定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發動機進水後導致的發動機損壞,同時約定因暴雨造成的車輛損失由保險人負責賠償」。上述兩個條款並不存在矛盾。理由在於,涉案車輛被水淹是暴雨等自然現象致損的表現之一,因此發動機進水可以由多種原因引起,既可以由暴雨等自然現象所致,也可以由駕駛員失誤或有意涉水行駛所致。當暴雨與涉水行駛同時存在時,判斷何者是導致發動機進水的近因,關鍵在於判斷暴雨時涉水行駛是否不可避免,即車輛除了保持繼續行駛外,是否還有其他更為安全妥當的選擇。

本案已有證據證明事發當時本市浦東新區惠南地區降雨達到暴雨標準,而暴雨導致路面積水是常見現象,暴雨時也容易引發交通混亂,因此在暴雨尚未阻斷交通時,儘快駛離積水路段,防止暴雨持續、積水加深從而導致滯留車輛更大損失,是大多數駕駛員會採取的做法,符合常理。因此,本院認為,本案中導致發動機進水的近因是暴雨,應屬被告的保險責任範圍,故被告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對暴雨導致的發動機損失予以理賠。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周衛安保險金7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650元,減半收取計82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負擔。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pFObgGwBvvf6VcSZR3yU.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