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復工復產全力戰「疫」,濰坊檢察新媒體特推出普法專欄,梳理與企業疫情防控、復工復產的法律知識點,為紮實做好企業依法有序復工和疫情防控工作送上一份「法治禮包「。
勞動關係類
一
勞動用工問題
1.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而導致不能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能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不能。根據人社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之規定與這部分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在此期間是法定的醫療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企業不得在法定醫療期內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2.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職工的勞動合同到期的,企業能否因此終止勞動合同?
不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和人社部辦公廳《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之規定,應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3.職工不願意返回崗位復工的,如何處理?
根據人社部《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對不願復工的職工,企業工會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企業可依法處理。建議企業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合同。
4.職工拒絕接受與傳染病有關的預防控制措施,或故意傳播病毒的,企業能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對於職工因此構成刑事犯罪,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必支付經濟補償。對於職工因此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依據企業規章制度規定,結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必支付經濟補償。
5.職工春節前已提離職申請,現因疫情防控延長假期導致離職手續無法辦理的,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無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因職工離職的意思表示真實,職工離職的手續因疫情防控延長假期無法辦理的,不影響其離職的法律效力。
6.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職工如果醫療期滿後,企業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視情況確定是否可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職工如果醫療期滿,在勞動合同期內的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滿時勞動合同也已期滿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7.為防控疫情,復工企業應如何安排工作時間?
根據人社部《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為防控疫情,減少人員聚集,復工企業要靈活安排工作時間,可與職工協商採取錯時上下班、彈性上下班等方式靈活安排工作時間。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指導企業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依法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8.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能否裁員?
儘量不裁員或少裁員。根據人社部辦公廳《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9.對於因履行相關工作任務而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職工,企業應當如何應對?
按照工傷保險程序辦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七種情形認定為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
工資支付問題
10.對處於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該如何發放工資?
視為正常出勤,工資正常發放。根據省人社廳《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係工作的通知》,對這部分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以缺勤、曠工扣發和減發勞動報酬。
11.職工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如何支付?
可協商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按規定標準支付工資。根據人社部辦公廳《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1)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2)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12.企業已通知復工,但返回企業所在地後根據政府政策要求隔離的,在隔離期間、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如何支付?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職工支付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對於被採取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13.春節假期延長及推遲復工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如何支付工資?
春節假期延長的三天性質定為休息日,企業應先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第三條之規定。
山東省內延遲復工期間的工資,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勞動合同標準支付,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70%支付職工基本生活費。根據《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關於延遲省內企業復工的緊急通知》有關規定。
14.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無加班工資?
無加班工資。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四款:「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上述規定」即加班工資。
15.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如何支付職工工資?
企業可協商工資待遇及支付。根據人社部《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企業可通過與職工協商方式,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暫無支付工資能力的企業,可與工會、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工資。
三
穩定勞動關係政策問題
16.人社部《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有什麼規定?
(1)幫助企業減少招聘成本。加大線上招聘服務工作力度,打造線上春風行動,大力推廣遠程面試,提高招聘企業與勞動者「點對點」直接對接率。規範人力資源服務收費,堅決打擊惡意哄抬勞動力價格行為。對受疫情影響缺工較大的企業或者承擔政府保障任務企業,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減免費用提供招聘服務。
(2)合理分擔企業穩崗成本。用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對受疫情影響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中小微企業,可放寬裁員率標準,讓更多企業受益。用好培訓費補貼政策,對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在確保防疫安全情況下,在停工期、恢復期組織職工參加各類線上或線下職業培訓的,可按規定納入補貼類培訓範圍。用好小微企業工會經費支持政策,對受疫情影響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工會經費全額返還。用好企業組織會費,對受疫情影響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實行一定比例的企業會費返還。用好工會防疫專項資金,加大對防疫一線職工的慰問,充分調動職工參與防控疫情的積極性。
(3)提供在線免費培訓。指導企業積極組織開展職工在線免費培訓,支持幫助受疫情影響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開展職工技能培訓和困難企業職工轉崗培訓,開放「中國職業培訓在線」平台全部功能,免費提供培訓教學資源。
17.山東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辦發〔2020〕4號),有什麼規定?
(1)支持企業不裁員少裁員。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標準可按6個月的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將失業保險金標準上調至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90%。
(2)階段性延長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對受疫情影響堅持不裁員且正常發放工資的中小企業,其正在享受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本意見到期後,可階段性延長至2020年6月30日。
(3)穩定企業勞動關係。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與職工集體協商,採取協商薪酬、調整工時、輪崗輪休、在崗培訓等措施,保留勞動關係。
(4)重點支持面向中小企業的公共就業服務。對各類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民辦職業中介機構,介紹技能型人才和職業院校、技工院校、高校畢業生到本省中小企業就業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經審核確認後,市、縣級財政可適當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5)優化補貼辦理流程。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受理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的中小企業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和在職培訓補貼的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優先予以批准。
來源:山東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