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為什麼法院不參與拆違的活動了?

2019-07-27     宏詠華威法律諮詢

導讀:國家最高法對於違章建築拆除問題進行了指示和規定,如今要求法院不能在加入拆除違建的行動之中,針對這樣的問題,大家了解其中的緣由嗎。

法院不可參與非訴訟請求的拆違行動

根據最高法的有關批示,,為了更好的貫徹落實關於鄉村城市建設的法律法規,此後在面對違法相應規定的建築時,法律規定有關機構具有對違章建築的強制拆除權力,因此不必向法院提出強制拆除申請,法院也將不再審理非訴訟條件下的行政單位的拆除訴求。

怎樣理解非訴訟行政執行的請求?

這句話的意思是指案件責任人在規定的時間內不提出複議和訴訟的請求,同時也未遵守相關決議的內容時,沒有強制權的機構可以在期滿三個月時間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措施。在我國行政法中第53條和訴訟法第66條都有相關的解釋。申請人是行政有關機構,申請的依據是它生效時的處理辦法,從政策批示的內容來看,著重表示法院不能在審理行政機構提出的有關拆遷事宜的非訴申請。

和訴訟里提到的強制有著相當大的差異。

突出「非訴訟」的含義,最重要的是和行政訴訟中的強制行為進行區分,行政訴訟法65條以及最高法對於訴訟法的解釋第83條的說明。對於那些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賠償,調解行為,負責任的一方不按規定執行的,對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措施,有些地方部門存在向法院申請提前執行的行為,這樣的行為原則上是禁止的,非訴訟強制執行的條件也是最重要的前提是非訴。

城市農村規劃法對於強拆的相關規定。

在城市鄉村建設規劃範圍內沒有得到建設許可證的單位進行建設的,由當地的市政和鄉鎮管理部門進行制止,並設定整改時間。如超過了時間規定範圍還沒有整改的,就可以依法對這些建築設施進行拆除。從上面這些可以不難看出政府是作為拆建的主體,同樣它也是進行強制活動的核心。

城市和鄉村管理部門對於違建建築單位下令整改後,如果遇到責任人不停止違章建築建設或超越設定的拆除期限時,政府就可以命令有關機關單位對工地實施查封或強拆措施。在條例中行政機關的任務是發布命令,停止違章工地繼續建設的活動,而對於被強制拆除活動的主體,就需要縣級以上的單位出面,通過下屬有關單位來實施。

在此有些小提示:

如果房子被當地政府標記為違章建築時,先要考慮的是房子在建設的過程中是否違反了相關規定。如果面臨強行拆除的情況,或者接到政府部門的徵收決議以及補償辦法後,可以在兩個月之內提起複議,半年內可以發起訴訟,不能錯過時限,尤其是相關居民在進行信訪舉報方式時不要忽視規定的訴訟時限。

如果並未違反規定房屋遇到強拆時,可以在半年內發起訴訟請求。房屋被政府標記為違章建築,對此決議不滿的可以在接到規定十五天內在當地的法院發起訴訟請求。

在政府進行拆除工作前,還需要發布一則通告,在被拆除人發起複議或者訴訟請求,即法院並未對此做出判決時,有關單位不具有拆除房屋的權力。

如果對於具體的拆遷以及違章建築內容不清楚的,可以尋求相關負責拆遷的律師來進行,不管政府對於房屋做出了什麼樣的決議,都不要私自將房屋拆除,這樣可能會損失很多賠償以及補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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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在明律師」曾參與立法、擔任過法律課堂講師、在明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中國行為法學會客座教授、遵循「只為被拆遷人維權」的宗旨。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o9ZnM2wB8g2yegNDnnP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