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倍懲罰性賠償!首例公共衛生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當庭宣判
2020年3月31日上午,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全國首例銷售偽劣口罩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暨全國首例保護公共衛生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通過網絡公開審理並當庭判決。
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判令:被告蔡某、姚某共同支付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賠償款229200元;被告蔡某支付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賠償款594300元;被告蔡某、姚某向社會公眾刊發警示公告、賠禮道歉聲明,並召回所銷售的已流入市場且尚存的偽劣口罩。
該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4日,蔡某經姚某介紹,在明知無生產日期、質量合格證及生產廠家信息的情況下,購買三無偽劣口罩,並向他人出售,姚某從中獲取「好處費」。經統計,已流入市場的口罩有9550個,銷售金額為76400元。
1月24日至1月31日,蔡某自行購買三無偽劣口罩,並向他人出售。經統計,已流入市場的口罩有28400個,銷售金額為198100元。
經查,前述口罩已被銷往湖北、廣東、浙江等全國21個省市,用於物資捐贈、藥店超市銷售、單位保障、民眾自用等。
經鑑定,蔡某銷售的宣稱具有病毒防護功能的口罩,實測過濾效率分別為6.5%、20.1%、8.7%,均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對具有病毒防護功能口罩應達到的過濾效率≥95%的要求,不具有疫情防護功能。
3月12日,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檢察院對蔡某、姚某銷售偽劣口罩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杭州網際網路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3月31日,杭州網際網路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並當庭宣判。
當庭宣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明知其銷售的口罩不符合疫情防護標準,仍以虛假宣傳方式對外宣傳其口罩達到N95口罩防護標準,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危害社會公共衛生安全,依法應承擔相應民事侵權責任。
據此,判令被告蔡某、姚某共同支付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賠償款229200元;被告蔡某支付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賠償款594300元;兩被告在全國性媒體上刊發警示公告、賠禮道歉聲明,召回所銷售的已流入市場且尚存的偽劣口罩。
上述款項轉交依法成立的全國性公共衛生類社會公益基金組織,專門用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公共衛生公益事項支出。
三大亮點
1
首次明確檢察機關公益訴訟保護公共衛生安全
疫情當下,侵害公共衛生安全利益由誰起訴?
2019年11月5日,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要求「拓展公益訴訟案件範圍」。檢察機關在疫情期間充分發揮公益訴訟職能,充分論證涉及新冠病毒引發肺炎疫情的公共衛生安全屬於社會公共利益範疇,主動作為,首次提起公共衛生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是對公益訴訟案件範圍的一次積極探索。
2
首次在公共衛生安全民事公益訴訟中適用三倍懲罰性賠償
為什麼是三倍賠償?
公共衛生安全關乎傳染病控制與預防、公共衛生狀況等方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口罩,既對購買、使用該口罩的消費者造成私益權利的侵害,也會對不特定社會主體的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特別是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損害,這種公共利益的損失無法通過特定消費者提起的私益訴訟予以彌補,必須通過公益訴訟損害賠償制度予以解決。結合本案被告存在以三無偽劣口罩冒充N95口罩銷售的欺詐行為,法院通過判決支持了餘杭區檢察院提出的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經營者欺詐行為三倍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3
首次探索將公益訴訟賠償款用於疫情防控的公共衛生安全支出
賠償款將用於何處?
本案賠償款的歸屬問題是本案的重點之一,民事公益訴訟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提起,訴訟利益亦歸於社會公共利益。本案涉及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現階段全社會為應對嚴峻的疫情形勢,持續投入人力、物力、財力,耗費巨大,故本案首次探索將兩被告支付的懲罰性賠償款轉交全國性公共衛生類社會公益基金組織,專門用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公共衛生公益事項支出,助力打好疫情防控阻擊戰。
來源:餘杭檢察 第五檢察部
編輯: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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