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石獅市維曼卡頓服裝廠:
本院受理原告顏祜捷與被告石獅市維曼卡頓服裝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通過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693號民事裁定書。本院裁定:准許原告顏祜捷撤訴。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顏祜捷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三日
承辦法官:楊少婷
聯繫電話:0595-8328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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