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節輕微怎麼認定?不予起訴的條件有哪些?

2019-10-24   律師365

按照《刑法》當中的規定,行為人雖然有犯罪行為,但經過認定發現情節輕微的話,則此時可能不會認定為犯罪或者雖然認定為犯罪,但也是給予輕微的處罰。由此可見對情節輕微的認定是很重要的,那情節輕微怎麼認定呢?下文中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情節輕微怎麼認定?

我國刑法規定了「情節顯著輕微」、「情節較輕」和「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惡劣」、「情節特別惡劣」等各種不同的犯罪情節。

情節輕微,一般指犯罪手段上、行為、方法、對象、動機、犯罪後的態度、後果、對侵害後的賠償、被害人的諒解程度等或是剛達到犯罪起點的。

綜合有關理論與實踐,判斷犯罪情節的輕重,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1、犯罪的時間和地點。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地點實施的。在通常情況下,時間和地點並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但是,時間和地點往往反映行為本身的危害程度。如:在戰時的某些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比平時嚴重得多;在受災地區進行盜竊等犯罪活動比在一般地區危害性更大。

2、犯罪的手段和方法。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用什麼樣的手段和方法實施犯罪,對犯罪構成並無影響,但手段特別殘忍、方法比較狡猾的犯罪,則情節必然嚴重。如非法拘禁他人,又有毆打、侮辱情節的,情節就比較嚴重。

3、犯罪的動機。故意犯罪的動機都是不良的,但卻有程度的差異。如:出於報復或栽贓陷害的動機,就是屬於特別惡劣的情節;出於貪財動機的殺人,比因受迫害和侮辱為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權益,一時激憤的殺人嚴重;出於追求腐化墮落或貪圖享受而貪污,比為了緩和家庭暫時的經濟困難而貪污的情節惡劣。

4、犯罪的結果和後果。情節的輕重也反映在行為直接造成的損害結果及其引起的危害後果的大小上。顯然,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比數額較小的嚴重;殺害多人比殺害一人嚴重;強姦多次比一次嚴重。

5、犯罪對象的具體情況。犯罪對象是犯罪行為直接作用的具體物或具體人。對象的具體情況不同,也反映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比如:乘人危難之機進行搶劫比一般搶劫嚴重;對缺乏抗拒能力、孤立無援或者處於從屬地位的人,對孕婦、老、弱、病、殘、盲、啞的人實施犯罪比對一般人實施犯罪情節惡劣;盜竊軍用物資或救災物資比盜竊一般財物危害性大;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比教唆成年人犯罪的情節嚴重。

6、行為人主觀方面的情況。社會危害性的程度還取決於行為人的與實施犯罪有關的思想、行為方面的表現。如,汽車司機一貫違章行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比偶然違章出現事故的嚴重;多次詐騙、盜竊比偶爾詐騙、盜竊的惡劣;國家工作人員犯非法拘禁罪或誣告陷害罪的,比一般公民犯這些罪的情節嚴重。

7、犯罪後的態度。犯罪以後是自首、積極退賠、採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還是抗拒抵賴,毀證滅贓,說明其對所犯罪行的認識和悔悟程度,反映出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和改造的難易程度,顯然後者比前者的情節嚴重得多。

8、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與所起的作用。組織領導犯罪集團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首要分子比起次要或起輔助作用的從犯嚴重。積極參與犯罪活動的比被脅迫或被誘騙而參加犯罪的嚴重。

二、不予起訴的條件

絕對不起訴的適用條件是以下6種情形之一: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相對不起訴的適用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犯罪行為情節輕微;

(三)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適用存疑不起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案件經過補充偵查;

(二)定罪證據不足;

(三)不符合起訴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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