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懲戒 沒有規矩何以成方圓?

2019-12-31     杭州檢察

來源:中國審判

違規違紀的「熊孩子」該怎麼管?當批評和引導已然失效,能不能罰?該如何罰?懲戒看似嚴厲有效,哪些實則違背了道德和法律?教師懲戒行為邊界究竟在哪裡?對老師,這是一道道常見題,卻也是一道道疑難題;對社會,這是一道道敏感題,也是一道道爭議題。

11月22日,教育部發布了《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則徵求意見稿》),就困擾教育界和社會已久的系列問題,給出了清晰的答案指引。

《規則徵求意見稿》提出,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支持教師正當行使教育懲戒權,制止有害於學生或者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言行。同時,還對教育懲戒的實施原則、適用情形及教育懲戒的方式作出規定。


《規則徵求意見稿》的出台背景

西北政法大學教授、教育立法研究基地執行主任管華表示,《規則徵求意見稿》的頒布是教育部落實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 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重要舉措。該《意見》要求:「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管華表示,教育部在不到5個月的時間裡就起草了規章的初步文本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體現了落實中央決定的決心和以人民為中心的精神,是教育制度建設的重要一環,體現了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完善立德樹人體制機制」「加強師德師風建設」的要求。


近年來,教育領域頻繁出現學校、教師和學生之間因教學管理而產生的矛盾,甚至嚴重傷害事件,嚴重影響正常的教學活動,整個社會對這個問題極為關注。


近日,中國青年報社社會調查中心通過問卷網(wenjuan. com),對2005名受訪者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68.2%的受訪者坦言現在中小學老師不敢嚴管學生的情況普遍,受訪的中小學生家長對此感受更為明顯(72.9%)。受訪家長最認可的教育懲戒方式是點名批評,最反感的是言語侮辱。74.3%的受訪中小學生家長支持學校引入教育懲戒制度。


河南省洛陽市外國語學校教師孫靜嫻告訴筆者,由於長期缺少規範化、法制化的依據指引,教師的懲戒行為,權限不分明、界限不清晰;這使得教師在使用這把「戒尺」的時候,顧慮重重、如履薄冰;缺少法律的保障,懲戒不但不能起到規範行為的作用,反而可能傷害教育者的工作熱誠,甚至威脅到教師的人身安全;不敢管、不願管、不能管,教育的規範與權威便無從談起。


明確懲戒是教師的權利

此次出台的《規則徵求意見稿》,對於教師到底能不能對違規違紀的學生施以懲戒,給出了定義和答案。《規則徵求意見稿》在第三條中指出:「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將懲戒劃定為教師職權的法定組成部分。這不但肯定了懲戒在教育、教學當中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也讓教師的懲戒行為擁有了法律依據。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副庭長秦碩說:「在近幾年涉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中,涉及校園內侵權的案件屢屢發生。在進行校園法治宣教活動中,學校一方經常會對處理學生事件提出疑問及困惑,哪些處理合適?哪些做法得當?哪些方式合法?這次的《規則徵求意見稿》,賦予了教師教育管理權,並且明確方法,具有很強的實操性。對於學生的合理管教應當是教師教育、管理職責的一部分。明確教育方式、方法,給教師足夠的威信和尊嚴,才能讓教師更好地完成傳道、授業、解惑之責。通過立法方式賦予教師實踐中的懲戒權,既能有力支持一線教師的現實工作,又能為建立良好的校園環境提供法律依據。」


同時,針對社會中惡意放大師生矛盾,將學生受到傷害歸結為教師懲戒的問題,《規則徵求意見稿》也給出了界定。《規則徵求意見稿》第十四條指出,教師正當實施教育懲戒,因意外或者學生本人因素導致學生身心造成損害的,學校不得據此給予教師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


劃分懲戒和體罰的界限

肯定了教師的懲戒權,就解決了「不能管」的問題。那麼如何管,何為正當意義的懲戒?懲戒和體罰的界限又在哪裡?


據管華介紹,《規則徵求意見稿》為懲戒的實施提供了法律依據。長期以來,不敢懲戒、不願懲戒和濫施體罰的現象在廣大教師隊伍中不同程度存在。《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曾規定教師可以對學生進行「罰站」「罰跑」。該條款在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審議時被刪除,其原因也是難以把握教育懲戒和體罰的區別。2017年山東《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首次提出了「懲戒」概念,也因為不夠具體而難以實施。《規則徵求意見稿》的內容為地方制定更具體的地方性法規及規章乃至校紀班規提供了依據。


依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等法律,教師不得對學生進行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類似罰跑、罰站算不算變相體罰,讓學生「面壁反省」如何實施才不會侮辱人格尊嚴?


《規則徵求意見稿》在第三條開篇,給出了懲戒的法律定義:「本規則所稱教育懲戒,是指教師和學校在教育教學過程和管理中基於教育目的與需要,對違規違紀、言行失范的學生進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糾正,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職務行為。」


央視新聞微博發起的一項投票調查顯示,90%的網友支持教育懲戒。其中,59%的網友支持懲戒,同時表示懲戒也要把握好「度」。而另一項調查顯示,48%的受訪者最關心的問題是「教師在具體操作中,怎麼把握好度?」網友所提出的問題,也恰恰代表了社會對懲戒這一行為最為關注的側面,即懲戒的界限。


針對這一問題,《規則徵求意見稿》按照學生違規違紀、言行失范的情節輕重,將懲戒行為分為四級:一般懲戒、較重懲戒、嚴重懲戒和強制措施,並對每一個層級的懲戒劃定了明確的懲罰力度上限。比如「不超過一節課堂教學時間的教室內站立或面壁反省」「不超過一周的停課或停學」等,使教師的懲戒行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網友和社會所關注的「罰跑」「罰抄」等都有所體現。《規則徵求意見稿》既有肯定,也有限度,直截了當地回應了社會的疑慮。


除了正面給出懲戒的定義和限度,《規則徵求意見稿》第十三條列舉了嚴禁教師實施的懲戒行為,也即大家關注的「體罰」行為:「(一)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行為;(二)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覆抄寫,強製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行為;(三)辱罵或者以帶有歧視、侮辱的言行貶損等侵犯學生人格尊嚴的行為;(四)因個人或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五)因個人情緒或者好惡,恣意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懲戒;(六)其他侵害學生基本權利或者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由此不難看出,除去對體罰行為的約束,也增加了不得以少責眾、不得隨意懲戒等條款,全面而詳細地對教師的懲戒行為劃出了「紅線」。這也是對《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法》的補充和細化。


學校、家庭與社會的互動

教育從來不是教師的單獨行為,教育的時間和空間維度也絕不僅限於學校。同樣,懲戒行為的規範化,也需要來自家庭、社會的認可、支持和配合。之前在網絡上的一項調查顯示,27%的受訪者關心「家長能從多大程度上配合支持?」25%的受訪者關心「怎麼監督?如果出現異議矛盾,怎麼合理妥善解決?」


對此,北京市朝陽區某中學教師李菲菲說:「作為老師肯定是非常贊同教師懲戒權的。不過,我認為這不僅僅是徵求老師的意見,更要取得家長的認同。否則,這個懲戒權還是不能發揮作用。在懲戒的尺度上,也需要有嚴格明確的規定,能讓教師有據可依,也避免個別教師濫用懲戒權。實施懲戒的時候,最好能公開透明,保證教師、學生雙方的安全。」


華東師範大學體育與健康學院劉桂海教授也曾提到,有些家長對孩子的保護有些過頭,老師稍有懲戒,便如臨大敵,久而久之,老師也不願多管學生。但是,這對學生其實並不是件好事。如果沒有家長的支持與配合,即便老師的懲戒權得到了法律的認可,也會在具體的行使上遭遇種種阻力。


本次出台的《規則徵求意見稿》,即面向這一潛在的問題,提出了明確的指引。《規則徵求意見稿》第十五條專門規定:「家長應當履行對子女的教育職責,尊重教師的教育權利,配合教師對違規違紀、行為失范學生進行管束教育。」《規則徵求意見稿》對家長的責任、角色給予了明確的界定,強調了家長對學校教育的配合作用。這有助於規範和引導家長的行為,進一步促進和完善懲戒制度的具體實施。


《規則徵求意見稿》還特別明確了雙方在懲戒問題中存在爭議時,學校應當引導家長通過正當渠道,合理表達訴求;對威脅、侮辱、傷害教師的,學校教育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保護教師人身安全、維護教師合法權益,支持或者代表教師追究其法律責任。


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外國語學校教師陳依林告訴筆者,有了家庭和社會的廣泛參與,懲戒制度的規範不只是用來約束學生,也是對教師、學校的一種監督;而各界參與制度討論制定的過程,也有利於促成教育環境良性互動,增進社會對學校和教師的理解,緩解新媒體環境下,極易引發摩擦的師生關係,最終形成尊師重教、教學相長、互信互利的良好教育氛圍。


《規則徵求意見稿》允許家長提出異議,但不得以任何非法的方式傷害教師的人身安全;同時學校成為了保護教師合法權益的第一責任方,再一次強調了教師的權益。


人們常將學校比作一個「微縮」的社會。但通常,教職人員由於知識和資歷等的權威性,教學雙方往往存在一定的不對等。教育系統的運行又有其行業的特殊性,社會對學校的規章制度不了解、不理解,學校和社會之間長期缺少互動和交流,以至於難以形成良性的互動。從而導致一旦出現問題,尤其是與懲戒相關的問題,雙方相互指責,社會輿論不斷發酵。針對這一問題,《規則徵求意見稿》第十一條指出,學校校規校紀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執行。學校應當利用入學教育及其他適當方式,向學生和家長宣傳講解校規校紀。學校可以根據情況建立校規校紀執行委員會等組織機構,吸收教師、學生及家長、社會有關方面代表參加,負責討論確定可採取的教育懲戒措施,監督教師教育懲戒權的實施,開展相關宣傳教育等。


河南省洛陽市外國語學校校長趙樂平認為,學校在規則制定的過程中引入學生和社會代表,一方面是民主的體現;另一方面,學生、家長、社會共同參與規則的制定,也能增加社會各界對學校規則制度的認同,增加日後規章制度運行的順利程度。「我參與,我認可,我遵守。」學生、家長和學校有了協同,教育才能更民主、更科學、更有效。


《規則徵求意見稿》本身只是一個方向性的文件,學校如何細化實施,如何根據本地區、本學區的具體學情將規則完善、落地,尚且需要所有的政府機構和教育工作者在實踐中不斷探索、求實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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