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酒後死亡,男友照料仍要負責,蘇州法院:處理不當要負責

2019-10-23     看蘇州

【看蘇州專稿 文/大江】

患有心臟病的女子離婚後結識了新男友,在一次聚會當中,該女子與男友飲酒後不幸死亡。女子家人將包括男友在內的共飲者訴至虎丘法院,索賠近43萬元。那麼,明明知道自己患有心臟病,仍要喝酒,共飲者要負責嗎?

酒後口吐白沫,送醫搶救無效死亡

今年(2019年)5月的一天傍晚,阿美邀請男友阿俊和小青(均為化名)到一家小龍蝦飯店用餐。席間,阿俊點了一瓶39度、500ml的牛欄山二鍋頭,與阿美對飲。小青僅喝飲料,未參與飲酒,亦未進行勸酒。

晚上23時許用餐結束,阿美主動結帳。據小青陳述:「分開前,阿美有嘔吐現象,但神志尚清醒,由阿俊送她回家。」

「當時阿美和我以及一個姓王的人有感情糾葛,我們兩個都在追阿美。」據阿俊陳述。回去路上,阿美與王姓男子多次通話,阿俊也接過阿美的手機與對方通話,內容涉及三人感情糾葛。

「阿美不高興,把手機摔了,還加快步伐甩開我。」阿俊見狀,撿起手機緊跟阿美,直到一同乘電梯上樓至阿美住處。

阿俊稱,回到住處後,阿美側躺在床上,頭往外靠作勢要吐。就在阿俊準備燒水時,突然發現阿美兩手緊緊握拳,放在胸口兩邊微顫,牙齒也咬緊了,還吐著白沫。

「我趕緊過去把她翻過來一點,問她怎麼了,她什麼話也沒說。我幫她扶了幾下背後,情況好了點,但過了一分鐘左右,她又開始吐白沫了。」阿俊回憶。

此時,阿俊撥打120電話,並按照指示「一個手放在她額頭上,一個手放在她脖子下方,不要壓住氣管」,但他發現情況未好轉,就向隔壁住戶求助,但對方沒回應。直到救護車到場,醫生上樓將阿美抬下送到醫院,但終因搶救未果死亡。

死者患心臟病在服藥,男友不知其病情

上述事件發生後,公安人員在阿美的房間現場發現鹽酸美西律片一瓶,適應症為「慢性室性心律失常」。

經查,阿美與前夫於2018年7月協議離婚,二人育有兩個兒子,一個10歲,一個8歲,阿美還有一個近80歲的老母親在世需要照料。

離婚後,阿美在工作期間先後結識了王姓男子與阿俊,但其就感情方面尚猶豫未確定與何人為男女朋友關係,鑒於阿俊與阿美相識時間較短,故其對阿美患有心臟病一事不知情。

庭審時,考慮到阿美的屍體尚在殯儀館冷藏,原、被告當事人一致確認無需對阿美的死因進行鑑定,並一致認可阿美因服用上述藥品致其死亡的關聯因素為35%。

法院認定二人結識短暫,男友進行照料責任較小

虎丘法院的承辦法官陸平認為,本案中,在考慮當事人過錯之前,因阿美自身患有心臟病,後過量飲酒後身亡,庭審中原、被告一致認可阿美因服用相關藥品致本人死亡的關聯度為35%。

本案中,阿美生前主動約請被告阿俊、小青共同就餐,期間阿美與被告阿俊共同飲用了一瓶白酒,而被告小青僅喝飲料,其既未飲酒亦未勸酒,所以被告小青對於阿美酒後死亡一事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陸平表示,被告阿俊與阿美兩人因相識時間尚短,被告阿俊無法確切了解阿美的真實身體健康狀況。在阿美同意喝白酒的前提下,被告阿俊主動點了白酒並與其對飲。

餐後在察覺阿美出現嘔吐的異常情況下,主動陪伴阿美到宿舍,並進行了相應的照料,在此期間,被告阿俊並無過錯。」陸平說。

陸平認為,阿美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對於飲酒過量所可能導致的後果是明知的,且其也應該知曉正常的男女朋友關係該如何謹慎處理。

「但其未能正確調整好自己的心態,導致其在飲酒時對自己過量飲酒的行為過分地放任自信,致自己酒後身亡,其自身因素是導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不過,陸平提到,被告阿俊雖對阿美進行了相應照料,但其在阿美出現酒後不適的反應時,未及時採取合理措施,直至阿美口吐白沫時才撥打120電話請求急救。在等待期間雖曾向鄰居求助,但因故未果,後直至120救護車到場,卻為時已晚。因此,被告阿俊應承擔小部分責任。

關於三原告所主張的損失明細,法院經審核確認包括醫療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合計1324549.41元,最終確定由被告阿俊承擔的責任為65%中的10%,即損失總額的6.5% 共計86095.71元。

近年來,因共同飲酒行為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大量增加。這類糾紛根據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一般情況下應由發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損失,因為個人酒量的大小只有自己最清楚,而且每個人的酒量還會隨著心情、環境等因素髮生一定程度的改變,即使是熟悉的人也是很難準確判斷的。

虎丘法院法官陸平提醒,對於因喝酒產生的人身損害等後果,本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但如果發生以下情況,則共同飲酒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

強迫性勸酒

酒後駕車、洗澡、劇烈運動未加以勸阻

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l-UD-20BMH2_cNUgmSk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