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惡揚善 敢為人先
毒品是全人類共同面對的世界性公害。
禁毒宣傳事關國計民生和群眾福祉;
事關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大局;
事關廣大社會公眾的生活質量。
禁毒宣傳人人有責。
吸毒人員是社會中的特殊群體:
從法律角度看他們是違法者;
從醫學角度看他們既是一種反覆發作的腦疾病病人,
又是毒品的受害者。
全社會有責任、有義務對他們實施幫教,
使之儘快戒毒,回歸社會。
2019年12月3日,湘西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命令,依法對販賣毒品犯范漢填、龍安軍執行死刑。
販賣毒品犯龍安軍,2006年9月11日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10年1月13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12年1月18日刑滿釋放。
販賣毒品犯范漢填自2012年3月至2012年9月,單獨或者夥同吳英(女,另案處理)在廣東省增城市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7743.4克;其中,范漢填向湖南省保靖籍下線龍安軍、吳英秀(女,已判刑)、石天涯(女,已判刑)販賣甲基苯丙胺3500克。
罪犯龍安軍自2012年8月至9月,單獨或者夥同吳英秀、石天涯從上線范漢填處購買甲基苯丙胺3500克並在吉首市等地販賣。龍安軍還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枝3支。
罪犯范漢填、龍安軍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販賣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龍安軍違反國家槍枝管理規定,其行為又構成非法持有槍枝罪,應依法予以並罰。范漢填販賣毒品數量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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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安軍販賣毒品數量大,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又繫纍犯、毒品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
湘西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范漢填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被告人龍安軍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法持有槍枝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後,范漢填、龍安軍提出上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裁定,核准判處罪犯范漢填、龍安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
湘西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遵令於2019年12月3日將罪犯范漢填、龍安軍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來源: 湘西州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