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時刻還敢頂風作案?一老闆提前復工,警方出手絕不姑息

2020-02-08     長江號外

據人民日報2月5日報道,2月1日下午江蘇通州一家紡織廠違規開工,涉嫌違反了《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延遲企業復工的通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2月2日,喻某因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被通州區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這也是全國首例因為提前復工,被行政拘留的案例。

據此前報道,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系列要求,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1月28日,江蘇省政府辦公廳發出關於延遲企業復工的通知,要求省內各類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

提前復工,除了行政責任之外,還有可能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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