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刷卡、掃碼等快捷支付方式廣泛普及,不僅方便,無形中也減少了一些現金被盜的機會和風險。但是在此還是提醒有車人士要注意:在離開車輛後,不要將貴重物品或者現金留在車上,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日前,汕頭龍湖法院就判決了這樣一宗案件,被告人連續五日凌晨撬開他人小汽車車窗玻璃盜竊現金,公安機關通過對現場提取的DNA進行比對,將在外地的被告人抓獲歸案,被告人最終因盜竊罪受到法律的懲處。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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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黃某安竄至汕頭市龍湖區韓江路與嵩山路交界處的步道,用隨身攜帶的螺絲刀,撬開被害人鄭某鈿停放在該處的小汽車后座右側車窗玻璃,將車內現金人民幣200元盜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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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月9日凌晨3時多,被告人竄至汕頭市龍湖區韓江路金暉西街星湖公園附近,用隨身攜帶的螺絲刀,撬開被害人肖某軍停放在該處的小汽車後窗玻璃,在該車內未盜得財物;隨後,被告人行至韓江路某住宅小區東側的區間路,用螺絲刀分別撬開停放於該處的四輛小汽車,分別盜走被害人吳某東存放於車內的現金人民幣50多元、被害人馬某玲存放於車內的現金人民幣50多元、被害人謝某峰存放於車內的現金人民幣10多元,在被害人鄭某佳停放於該處的小汽車內則未盜得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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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月10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竄至汕頭市龍湖區衡山路金濤莊附近,用隨身攜帶的螺絲刀分別撬開停放於該處的被害人黃某宏、林某斯的小汽車後未盜得財物;隨後,被告人又竄至某小區東側的區間路,用螺絲刀撬開被害人何某停放於該處的小汽車車窗玻璃,盜得車內現金人民幣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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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月11日凌晨,被告人竄至某小區東側附近,用攜帶的螺絲刀撬開被害人陳某儀停放於該處的小汽車車窗玻璃,在該車內未盜得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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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月12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竄至汕頭市龍湖區韓江路港務局對面的步道,用攜帶的螺絲刀分別撬開被害人蔡某州、黃某文停放於該處的小汽車車窗玻璃,盜得被害人蔡某州車內現金人民幣10多元、盜得被害人黃某文存放於車內現金人民幣500元、港幣100元(摺合人民幣80.92元)、菲律賓幣10000元(摺合人民幣1222.07元)。
案發後,公安機關經對現場提取的DNA進行比對,確認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相吻合。同月12日,被告人在深圳市龍崗區某旅館內被民警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
龍湖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取破壞性手段,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從重處罰。鑒於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後,在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
最後,法院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悔罪表現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的規定,判決被告人黃某安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來源: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