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多月前,
江西撫州籍男子陳某在尋烏縣南橋鎮
偷了一輛五羊本田摩托車,
然後騎到廣東平遠縣,
以1400的價格賣掉,
自以為人不知鬼不覺。
哪曾想,
警察蜀黍一直沒有放棄偵查工作,
在極少的案件線索中
抽絲剝繭、走訪調查、分析研判……
經過蜀黍的不懈努力,
發現陳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9月2日,
蜀黍研判發現陳某再次潛入尋烏,
掌握其活動軌跡後,
刑偵大隊組織精幹民警,迅速出擊,
在尋烏縣澄江鎮汶口加油站將陳某抓獲!
(犯罪嫌疑人陳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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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訊,
陳某對其盜竊摩托車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經查,4月13日中午,
陳某途徑尋烏縣南橋鎮,
看到某磚廠門口停放著一輛插著鑰匙的
五羊本田輕騎摩托車,
於是心生歹念,
騎著該摩托車往廣東省平遠縣方向逃竄,
在平遠縣八尺鎮,
陳某以1400元的價格將摩托車
賣給修理摩托車的韓某。
隨後,蜀黍循線追蹤,
9月3日將收購被盜摩托車的
違法嫌疑人韓某抓獲歸案,
追回被盜摩托車。
(違法嫌疑人韓某)
目前,犯罪嫌疑人陳某因涉嫌盜竊被刑拘,
違法嫌疑人韓某因非法收購贓物被行拘,
案件還在進一步偵辦中。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
(三)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
你偷車來我收贓,
怎知蜀黍不相忘,
你被刑拘我行拘,
面對鐵窗淚兩行。
尋烏公安提醒廣大群眾:
增強安全防範意識,謹防車輛被盜。
另外,群眾還應明白,
收購贓物是一種違法行為,
是對不法分子的縱容。
對來源不明的東西,一定不能購買,
切莫因貪圖便宜而因小失大。
來源:尋烏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