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最輕的後果有哪些

2020-02-17   靈壽普法

來源:找法網

  相信大家對刑事拘留不是很陌生,簡單來說,在刑事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滿足法律規定的刑事拘留的條件的,公安司法機關是可以對當事人實行刑事拘留的。刑事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但是他有一定的期限,那麼,刑事拘留最輕的後果有哪些呢?

  一、刑事拘留最輕的後果有哪些

  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後果也需根據案件實際情況而分析,無直接定義拘留後果之說。一般經過調查等之後,若無犯罪事實等一般會予以釋放。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後的處理措施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分為偵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分別由公安、檢察、法院主導(檢察院自偵案件等特殊情況除外。此處只說一般情況,不包括特殊情況)。

  三、刑事拘留的期限

  對於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4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3日。對於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刑事拘留的後果也需根據案件實際情況而分析,一般最輕的後果就是無犯罪事實予以釋放,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