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招標代理機構工作人員能進入評標現場嗎?

2020-02-05     政府採購信息網

招標代理機構工作人員能進入評標現場嗎?

答:如果是評標現場組織人員可以進入評標現場,其他工作人員不得入內。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除採購人代表、評標現場組織人員外,採購人的其他工作人員以及與評標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現場。招標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屬於評標現場組織人員,可以進去評標現場。

不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可以對採購文件進行質疑嗎?

答:可以,只要參加了該項目,就可以質疑。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條規定,供應商認為採購文件、採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採購文件可以要求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一次性提出針對同一採購程序環節的質疑。第十一條提出質疑的供應商(以下簡稱質疑供應商)應當是參與所質疑項目採購活動的供應商。

書面形式都包含哪些方式?

答: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法律依據為《合同法》第十一條。

買16萬的設備,供應商給贈送15萬的試劑可以嗎?

答:不可以。《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採購人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正廉潔,誠實守信,執行政府採購政策,建立政府採購內部管理制度,厲行節約,科學合理確定採購需求。採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採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

中標通知書發出30日內簽訂合同,是以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算,還是以供應商收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算?

答:是以發出之日起計算。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採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採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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