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安局
關於開展全市出租房屋治安整治的通告
關於開展全市出租房屋治安整治的通告
為全面深化平安南昌建設,大力整治出租房屋治安秩序,消除各類安全隱患,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南昌市公安局決定,自2019年8月5日起至9月15日,在全市範圍內開展出租房屋治安整治,整治內容包括:
一、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身份證件人員居住。
二、承租人屬流動人口,出租人未在其入住3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
三、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報告公安機關。
四、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出租人未與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六、承租的房屋用於生產、儲存、經營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或者假冒偽劣商品以及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整治期間,有上述行為人員能主動糾正的,公安機關將不予追究;整治結束後,仍存在上述行為的人員,公安機關將依法依規進行查處。違法治安管理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租房屋治安整治舉報電話:0791-88892465
進賢公安戶政大隊舉報電話:0791-85689192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2、《江西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未按時報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相關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3、《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公安部第24號令)第九條第(四)項: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報告公安機關的,處以警告。
來源:進賢縣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