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犯罪嫌疑人在偵查訊問中承擔「如實回答」的義務,但並不意味著所有犯罪嫌疑人都會主動供述,為了躲避法律的制裁,有一些犯罪嫌疑人在被抓後,往往選擇沉默、拒不供述案件事實。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現象,即「零口供」。「零口供」就是指在對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的過程中,沒有犯罪嫌疑人口供或者口供價值不大的情況。通常理解為犯罪嫌疑人只作無罪、罪輕的辯解,拒絕作有罪供述或者保持沉默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或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則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以刑罰。
因此,只要有充分的證據,即使是「零口供」,法院仍然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定罪量刑。
2018年,名山區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零口供」的案子。在該案中,被告人任某拒不供述其販賣毒品的事實,但法院根據形成鎖鏈的在案證據,判定犯罪事實清楚,依法判處被告人任某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零口供」:販賣冰毒被抓男子拒不承認案件事實
該案還得從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說起。當日,想要毒品的萬某打電話聯繫被告人任某,表示其想要購買300元的冰毒。而後,任某在雅安市名山區蒙陽鎮茗都廣場處將約1克冰毒販賣給萬某,萬某向其支付毒資300元。
幾個月後,在2015年10月8日晚上8時左右,萬某用電話再次聯繫被告人任某表達其想要購買20克冰毒。
接到電話後,任某與萬某約定在雅安市雨城區西門車站附近見面交易。到達約定地點後,任某將約16克冰毒販賣給萬某,並收取20克的毒資2200元。由於當時任某所帶的冰毒不足20克,還差幾克。
於是當晚,任某帶上冰毒後特意趕到萬某、鄢某租住的雅安市名山區一家城市快捷酒店處,將剩餘的約4克冰毒交予萬某和鄢某。2018年4月5日,被告人任某被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民警抓獲,羈押於當地看守所。2018年4月10日,任某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執行逮捕。
為了躲避法律的制裁,在偵查和審判階段,任某都拒不承認向本案的萬某、鄢某販賣過毒品。在法院庭審過程中,他表示對所有的證人證言均有異議。本案可以說是「零口供」。
破難點:形成證據鎖鏈在案證據鎖定男子販毒事實
雖然被告人任某不承認販賣冰毒的事實,但法院在審理該案的過程中發現,任某兩次販賣毒品的事實都有購毒人及證人的證言予以印證,並且證人證言關於向被告人購買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的時間、地點、價格、交易方式等細節均能相互印證、互相吻合。
承辦法官表示,關於2015年上半年任某在名山區蒙陽鎮茗都廣場向萬某販賣甲基苯丙胺約1克的事實,不僅有購毒人員萬某的證言證實,還有現場目擊證人鄢某、周某的證言予以印證。
關於2015年10月8日晚任某在雨城區西門車站附近、名山區一家快捷酒店處向萬某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20克的事實,有購毒人員萬某及目擊證人鄢某的證言相互印證。即該兩筆事實均有兩名以上的證人予以證實,且證人證言中關於向任某購買甲基苯丙胺的時間、地點、價格、交易方式等細節均能相互吻合。
此外,任某的女友及父親、哥哥的證言,確實充分證實在案發時段鄭某系任某的女友及二人共同租住於雨城區平安小區;其女友、哥哥、萬某的證言還證實任某利用其女友的身份信息登記的134××××8733手機號實際由任某使用,而該號碼在2015年10月8日晚與萬某使用的手機存在多次通話記錄和簡訊記錄,即任某在本案偵查至一審階段均極力掩蓋販毒聯絡電話、女友真實身份等事實,均有相應證據予以證實,也進一步印證了前述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重證據:不因「零口供」而放縱犯罪
最終,法院審理認為,雖然被告人任某拒不承認販賣毒品,但公訴機關提交的證人證言相互印證。在案證據已經形成鎖鏈,足以證實任某兩次向萬某販賣冰毒共計約21克的事實,任某的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任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任某辯稱其未販賣冰毒,與法院查明的事實不符,該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七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任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繼續追繳被告人任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500元。
承辦法官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證據,是證明犯罪事實的唯一手段。一般來說,刑事案件是已經發生且不可能重現的客觀事實。因此,對於司法辦案人員來說,查明案情、證實犯罪的唯一途徑就是全面、充分地收集與案情有關的證據。同時對這些證據加以運用,經過正確的邏輯推理和判斷,證明案件所有細節,比如發生的時間、地點、手段等。
在本案中,雖然沒有被告人供述,但是根據現有證據,待證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且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而且綜合全案證據,能夠對所認定事實排除合理懷疑。
在現實生活中,犯罪事實發生隱蔽,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拒不供認的情況時有發生。不輕信口供,但是也不因為沒有口供而放縱犯罪,本案的審理對被告人判處刑罰嚴格遵循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同時充分保障了刑法懲治犯罪的功能。
承辦法官還表示,毒品的社會危害大,我國法律對販賣毒品的犯罪行為作出了最嚴厲的懲處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法官提醒,毒品犯罪害人害己,廣大群眾要提高警惕,學法守法,切不可為貪財圖利而以身試法。
轉載自雅安日報/北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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