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本是同林鳥,共債共還躲不掉

2019-11-04     河北高院
夫妻本是同林鳥,共債共還躲不掉

近日,蠡縣法院審結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法院判決被告周某給付原告劉某貨款20萬元。

原告劉某經營紗線業務,李某在原告處購買紗線,欠下貨款47萬餘元,李某為原告出具欠條一份。李某與被告周某系夫妻關係,李某於2019年5月去世。原告劉某曾通過微信向被告周某主張欠款,被告亦通過微信和銀行轉帳的方式向原告還過欠款。李某去世後,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償還貨款20萬元。庭審中,被告對微信聊天記錄、錄音記錄、銀行轉款均認可,但抗辯稱對原告與李某的生意不知情,欠款多少不清楚。

法院認為,李某購買原告劉某紗線欠下貨款,欠款形成於李某與被告周某婚姻存續期間,被告周某在與原告劉某的微信聊天中已明確表示給原告安排貨款進行償還,且通過自己的微信和銀行帳戶向原告付款,可證實被告對欠款知情並同意償還,應視為被告對原告欠款的追認,系夫妻共同債務。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蠡縣法院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gVEnN24BMH2_cNUgolV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