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頒布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
對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立規定則
旨在加強校外培訓監管
使校外培訓成為學校教育的有益補充
辦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
其中明確
中小學在職教師
參與學科類培訓從重處罰
辦法提出了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總體要求。規定適用對象為面向社會招收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違法開展校外培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引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共同抵制校外培訓違法行為,營造有利於學生成長成才的良好環境。
辦法明確實施機關,劃定管轄權限。規定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依法按照行政處罰權限實施,分別對線下、線上校外培訓的管轄作出規定。同時,根據中央《「雙減」意見》精神,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校外培訓違法行為。
違法情形、法律責任也有明確規定。依據行政處罰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上位法和規章立法權限,明確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擅自開展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擅自舉辦社會性競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培訓活動等違法情形及法律責任。
明確處罰程序,提升執法水平。注重與行政處罰法等上位法的銜接,結合校外培訓執法實際,明確立案結案標準、調查職權、聽證告知情形、違法所得認定標準等,著力規範校外培訓執法行為。
校外培訓主管部門要建立執法監督制度,壓緊壓實執法責任,保障校外培訓執法取得實效。要求建立掛牌督辦機制、公開通報機制、統計報告機制、責任追究機制,既強化對處罰過程中濫用、超越職權等違法行為的監督,又督促執法機關積極履行職責,依法嚴查校外培訓違法行為,不折不扣落實中央決策部署,久久為功推進「雙減」政策落地見效。
明確變相開展
學科類校外培訓形式
辦法第十八條明確了「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的形式——
有以上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中小學在職教師
參與學科類培訓從重處罰
辦法第十六條明確依法從重處罰的情形。包括屬於中小學在職教師且培訓內容為學科類校外培訓;實施校外培訓違法行為被處理後兩年內再次實施校外培訓違法行為;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行政執法人員執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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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海峽導報大漳州綜合教育部網站、湖北發布、長江雲新聞
編輯|洪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