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可以強拆嗎?被扣危房帽子強拆,不給予安置補償,應該怎麼辦

2023-07-17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危房可以強拆嗎?被扣危房帽子強拆,不給予安置補償,應該怎麼辦

導讀:隨著國家和社會發展迅速,農村房屋改造、征地拆遷的情形越來越多,在各類徵收拆遷中,存在著一批以拆除危險房屋(以下簡稱危房)、排除安全隱患為由從而促進拆遷的情況,這類政府機關帶著不正當的行政目的,給老百姓的房屋扣上危房的帽子,對房屋進行強制拆除,並且不給予被徵收人任何安置補償。

一、危房的認定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危險房屋指部分承重構件被鑑定為危險構件,或結構已嚴重損壞、處於危險狀態,局部或整體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危房以幢為鑑定單位,通常為主要居住房屋。可知,將房屋認定為危房的首要工作、也是最關鍵的一步便是對房屋進行鑑定。那麼鑑定機構需要從哪些方面進行評估鑑定呢?所謂房屋存在危險,顧名思義就是房屋的結構已經不穩定,各類承重構件已經喪失承重能力、隨時有可能倒塌、不能保證住房的安全性,亦不再適宜居住的房屋。

在評估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時,應按照《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中規定的程序對房屋進行鑑定,由專業的評估鑑定人員現場實地勘測進行考察、測量、記錄,對房屋的整體老化的程度進行評估。對於房屋內部的設施,房屋的損壞程度進行仔細評估也是必不可少的環節,最後結合以上兩點,再對房屋周圍的環境、歷史因素和未來發展進行全面的分析,綜合考量房屋是否處於危險狀態、是否具備居住條件、是否應當應定為危房。

二、拆除危房的法定程序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若房屋被認定為危房,可以根據認定的危險程度進行不同的處理,(1)對於採取適當安全措施後,尚能短期使用的房屋進行觀察使用「」(2)對於採取適當技術措施後,可解除危險的房屋直接進行使用;(3)對於沒有修繕價值,暫時不便進行拆除,但又不危及相鄰建築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則停止使用;(4)對於整幢無修繕價值的危險房屋,則立即進行整體拆除。可知,對於危房,不是必須以拆除的方式來解決,而是需要按照房屋的危險程度分別作出相應的處理。若對於整幢無修繕價值的危房要進行強制拆除,當然還要遵守我國法律對於強制拆除房屋的規定,不得隨意而為之。

根據《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作為房屋徵收方,想要拆除包含危房在內的任何房屋,都需要按照法律規定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在法定期限內被徵收人既不拆除也不搬遷、亦不申請複議或者訴訟的,才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除房屋。即使需要強制拆除房屋,房屋徵收方亦需要先作出相應的補償決定,按照補償決定向被徵收方進行補償。並不能隨意以拆除危房的名義將被徵收人的房屋拆除,並且不給予任何補償,從而達到促進拆遷工作的不正當目的。

作為老百姓來講,面對行政機關認定自身房屋為危房從而進行拆除時不能自亂陣腳,要從各個角度審查他們對於危房的認定、房屋拆除的程序都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若遇到行政機關以拆除危房、排除安全隱患為由從而促進徵收的行為,或者危房被拆除後沒有獲得任何補償的情況,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或者委託專業的律師針對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通過信息公開、複議、訴訟等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以保證自己的居所不被違法破壞,為自己爭取到合法、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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