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地出動警力200餘人,全城追擊,63人被拘傳!

2019-07-29     黃石網警巡查執法

來源:鄂城區法院、鄂州日報、鄂州綜合網

為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打擊破壞營商環境和社會誠信的失信被執行人(失信企業負責人和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近日,鄂城區人民法院啟動了為期一個月的「烈火行動」。

烈火行動

全城追擊


7月10日上午,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法院出動警力200餘人、警車8台、執法記錄儀6部,分成四個行動小組,分赴各地開展集中強制執行。

截至7月12日下午4時,鄂城區法院集中執行「烈火行動」共拘留拘傳了失信被執行人63人、騰退房屋6處,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自動履行案件30件,執行完畢案件16件,執行到位標的額2200餘萬元。 下面,全城曝光部分被拘留和其他處罰人員

李某華,男,51歲,住碧石渡鎮

申請執行人丁某某與被執行人李某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鄂城區法院於4月10日作出民事判決,李某華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丁某某償還借款本金50000.00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525.00元。

李某華以各種藉口及理由拒絕向其償還欠款,該院遂對李某華採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強制執行措施。

魯某兵,男,48歲,住梁子湖區

申請執行人陳某某與被執行人魯某兵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鄂城區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魯某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該院於1月24日立案執行,並向魯某兵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向陳某某償還借款人民幣150000.00元;承擔本案受理費1779.00元、執行費2177.00元。

截至5月13日,魯某兵僅償還15000.00元,且之後再無償還行為。魯某兵未按協議履行,故該院於7月11日晚展開行動,拘留被執行人魯某兵,被拘留後其家人幫其償還8000.00元。

孫某姣,女,67歲,住碧石渡鎮

申請執行人張某與被執行人孫某姣因雙方土地劃界問題發生爭吵,在爭吵過程中發生肢體衝突,導致張某為輕傷一級,構成十級傷殘。經鄂城區法院判決,孫某姣應向張某支付各項經濟損失共計95504.77元。

因孫某姣未履行生效判決,於7月10日將孫某姣拘傳到該院,並要求其履行生效判決,但孫某姣拒不履行,也無法與張某達成和解意見,該院依據法律規定,對其採取拘留15日的措施予以懲戒。

柯某平,男,46歲,住杜山鎮

杜山鎮柯營村村民委員會與柯某平合同糾紛案,鄂城區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柯某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該院於1月15日立案執行,並向柯某平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向杜山鎮柯營村村民委員會騰退並返還魚池11.78畝;向杜山鎮柯營村村民委員支付魚池承包費10602.00元;承擔本案訴訟費566.00元、執行費68元。

柯某平以各種理由拒不騰退魚塘且不支付承包費,故該院於7月11日晚展開行動,對柯某平採取拘留措施。

胡某軍,男,45歲,住西山街辦

申請執行人談某與被執行人胡某軍、江某雲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鄂城區法院於2018年9月19日立案執行。該院責令被執行人向談某償還借款本金1700000.00元、利息801067.00元(2018年6月9日之後利息按年利率24%另計);承擔該案受理費13624.00元、保全費5000.00元、執行費27597.00元。執行過程中,因協商未果,此後被執行人一直躲避法院的傳喚、執行。

7月11日,公安機關將胡某軍抓獲並移交鄂城區法院,該院依法於同日對其採取司法拘留15日的執行措施。

王某舟,男,54歲,住澤林鎮

申請人執行人陳某某與被執行人王某舟合夥協議糾紛一案,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被告王某舟應支付申請人陳某某投資款、利潤610422.63元及延遲債務利息。

陳某某於2018年11月26日向鄂城區法院申請執行,該院通過打電話、發簡訊等多種形式,試圖與王某舟取得聯繫,但王某舟拒絕配合執行工作。7月4日,在澤林鎮派出所的協助下該院執行幹警將王某舟拘傳至該院。

程某霞,男,42歲,住鳳凰街辦

申請執行人祝某某與被執行人程某霞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鄂城區法院作出的民事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因程某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該院於2月18日立案執行,並向程某霞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向祝某某償還欠款人民幣60000.00元,並承擔本案執行費800.00元。

在執行過程中,程某霞拒不簽收法院法律文書,故意規避執行,且態度較為惡劣。7月11日,該院依法對程某霞採取司法拘留15日的執行措施。

季某軍,男,54歲,住蒲團鄉

季某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鄂城區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該院立案執行,並向季某軍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在執行過程中,雙方曾達成和解協議按期還款,但季某軍未能按照和解協議按期履行,事後該院曾多次打電話與其溝通,季某軍均以資金周轉困難,手頭上沒有錢為由而不能履行該筆借款。

7月12日,該院展開執行行動,對季某軍採取拘留措施。

柯某玉,女,47歲,住鄂州市城區

柯某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鄂城區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柯某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該院於3月5日立案執行,並向柯某玉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向申請執行人償還借款本息1000000.00元;承擔本案執行費12400.00元。執行法官多次通知柯某玉到庭談話,但其仍未履行,故該院於7月15日拘留被執行人柯某玉。

戴某良,男,42歲,住汀祖鎮

戴某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鄂城區法院於3月12日作出民事判決,戴某良償還原告李某某本金67000.00元,支付利息50000.00元,合計117000.00元。李某某於4月11日向鄂城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執行幹警多次與戴某良聯繫,但都沒有結果。

7月10日,在執行行動中,案件承辦人組織李某某與戴某良雙方就判決內容進行溝通,但戴某良態度消極,雙方始終無法就判決的履行形式達成一致。7月15日,該院對戴某良採取拘留措施。

徐某清,男,41歲,住燕磯鎮

申請人執行人劉某某與被執行人徐某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鄂城區法院於2018年5月4日作出民事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徐某清於2018年12月31日前償還劉某某60000.00元,餘款24167.00元於2019年5月1日前付清。

執行中徐某清拒不配合法院執行工作,該院執行幹警通過電話、面談等各種形式督促徐某清主動履行義務,但其以各種理由、藉口拒絕履行還款義務,該院將徐某清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柯某軍,男,49歲,住杜山鎮

7月11日晚,鄂城區法院在執行杜山鎮柯營村與柯某平騰退魚池一案中,在對柯某平採取強制拘留過程中,被罰款人柯某軍用電動三輪車阻擋法院執行警車,不讓其通行,嚴重妨礙法院執行公務。

7月16日,被罰款人柯某軍被傳喚到鄂城區法院,經法院批評教育後,承認錯誤並向法院出具認錯書。鄂城區法院看其態度誠懇,決定對其妨礙執行公務罰款1000元,被罰款人柯某軍執行完畢。

據了解,下一步鄂城區人民法院將針對隱匿行蹤逃避執行的失信被執行人,發起更猛烈的攻勢。勸告被執行人儘快收起僥倖之心,迅速主動履行義務,否則執行烈火必將灼痛每一個漠視法律的失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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