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別兩寬各生歡喜」是很理想的離婚狀態,現實生活中離婚的男女,即使婚姻關係已經解除,糾纏也未必就此斷掉,比如涉及到孩子的問題,雙方就可能繼續產生聯繫。
經常有這樣的案例,夫妻已經離婚,但沒有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拒絕給撫養費,於是鬧上法庭;離婚後,撫養孩子的一方將孩子改姓,惹得另一方不痛快,訴至法院要求判改回來;又或者法院判決決定了子女撫養權歸誰,另一方在離婚後還是想將撫養權給爭取到自己這邊。
根據現行《民法典》的規定及最高法關於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夫妻離婚時,可以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也可以由一方直接撫養,另一方需要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具體的撫養方式可以雙方協議。
協議不成可由法院判決,判決應該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所以,離婚後撫養權變更的問題,也應該從這一原則出發,離婚時孩子判給了對方,或者協議由對方直接撫養,但自己想要回撫養權,並非沒可能,需要滿足一定條件。
案例分享:
甲(男)和乙(女)的婚姻只維繫了短短的6年。
夫妻育有一子小丙,孩子出生後,二人的感情反而越來越差,經常為瑣事爭吵,吵著吵著感情散了,他們決定結束一地雞毛的相處。
由於雙方對離婚的事保持一致意見,撫養權、共同財產和債務等問題也都通過商量解決,因此沒有提起訴訟,而是協議離婚。
根據協議的約定,離婚之後,兒子小丙跟隨父親甲生活,母親乙不需要支付撫養費,這是一種特殊的情形,如果有一方能力直接撫養子女,並能保障子女所需的全部費用,不影響子女健康成長;滿足這番前提,夫妻離婚時可以協議由直接撫養的一方負擔孩子全部的撫養費。
但甲與乙離婚後,沒給兒子做個好榜樣,很少陪兒子不說,還染上了賭博和酗酒的惡習,小丙不喜歡和爸爸待在一起,經常跑去找媽媽,乙呢,自從和甲離婚事業越來越好,收入隨之提高,完全有條件獨立撫養孩子。
即使沒能力獨立撫養,她也看不慣前夫這副自我墮落的樣子,兒子跟著他,還不得學壞了。
好在兒子還是比較聽她這個媽媽的話,並表示願意跟媽媽一起生活,再加上離婚幾年,小丙跟乙生活的時間也比較長,乙便琢磨著把兒子的撫養權要過來,甲卻不同意,對此,乙感到很氣憤。
當初說好了誰要撫養權誰就得好好管兒子,現在甲因為酗酒賭博收入減少,不能給兒子提供好的學習成長環境,更沒盡到父親的教育之責,她把撫養權要過去,甲憑什麼不同意呢?乙為此訴至法院,請求變更兒子的撫養權。
最終法院支持了乙的訴求,判定小丙撫養權歸母親。
法理分析:
離婚時,孩子歸對方撫養,並不意味著撫養權的問題就徹底「塵埃落定」,因為根據法律規定,撫養權歸屬是可以變更的。
雖然甲和乙協議離婚時,明確約定了兒子由父親甲撫養,但雙方的婚姻關係解除後,甲作為孩子的直接撫養方和監護人,沒有盡到應盡的職責,其染上賭博和酗酒等惡習明顯是不利於未成年子女成長,不利於其身心健康的。
作為母親的乙,離婚後通過自己的努力將事業做大做強,經濟狀況比較好,完全能夠撫養兒子,而且,小丙之前被判歸父親撫養,隨父親生活,但由於父親日漸墮落不負責任,小丙多數時間實際上是跟母親一起生活,在這種情況下,乙向法院請求變更撫養權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民法典》相關的司法解釋,離婚後,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如果雙方商量好了,在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法院也應當予以支持。
若是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滿足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原撫養方失業,外出工作、生活,難以照顧子女,無撫養權一方準備移居國外,要求子女隨同生活;原撫養方在撫養期間有吸毒、賭博、賣Y嫖娼等陋習,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關押服刑;撫養期間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不配合另一方行使探視權,經法院判決後仍然拒絕履行等,都屬於正當理由。
簡而言之,無論是離婚時撫養權「花落誰家」,還是離婚後為撫養權的問題起糾紛,首要遵循的原則應當是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護,這需要父母一方或雙方都盡到應盡的撫養、教育和保護義務,畢竟對孩子好的方式,才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