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面積遠大於證載面積,會被「一刀切」限期拆除嗎?

2022-06-01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自建房面積遠大於證載面積,會被「一刀切」限期拆除嗎?

導讀:日前,在明律師為大家介紹了國務院辦公廳近日發布的《全國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具體內容。許多網友在評論區表示,3層及以上的自建住宅、經營性房屋在廣大農村和城鄉結合部地區到處都是,真要因為「塌房」問題而遭「一刀切」限期拆除,實在是令人難以接受。畢竟當初建房子時沒人要求辦這個證那個證的,十幾、二十幾年來也沒有任何部門上門查處過。那麼,老百姓擔心的「一刀切」「簡單化」現象真的會發生嗎?

在學懂弄通政策、法律的基礎上,擁有自建房屋的權利人就可以來商量一下對策了。大家首先要明白,「一刀切」「簡單化」絕非政策制定的本意。《方案》中「應拆盡拆」的就一種房:馬上就要塌掉的自建危房。除這種情形外,都不是一定要限期拆除的。

事實上,熱衷於搞「一刀切」的往往是基層的執行者。責任都是被「層層壓實」的,到最後就都落在縣、鄉、村這三級的頭上來。面對需要限時完成的自建房安全、合法性甄別、認定工作,想不「簡單化」,是對基層治理能力的重大考驗。

換言之,「一刀切」並不符合法律和政策,但卻很有可能被村民老王、老張碰上,大家一定要做足思想準備,一不要盲目樂觀或抱有僥倖心理,二不要一被調查就感到慌張無措。放平心態,是無證自建房獲取理想結局的第一步。

【為什麼自家會被查?原因在這裡】

家有無證房屋,最怕的就是有人上門來查。一查拿不出證來,心裡總覺得不夠硬氣。但有些群眾就納悶了,為什麼自家會突然被查呢?街坊四鄰或多或少都有類似的改建、擴建行為,為何沒見查?

《方案》中的一個表述恰好揭露了這當中的「奧秘」:建立群眾舉報獎勵機制,舉報一經查實,予以獎勵。

答案就在這裡了,因為有人舉報。「有訴必理」這是規矩,倘若有人打12345這樣的非緊急求助電話反映隔離老王家擅自改擴建,不出兩天準會有執法人員上門調查取證。

諮詢中我們發現,大量無證房問題都是因鄰居或者同村人舉報而東窗事發的,被舉報者往往會因此而成為「出頭鳥」被率先整治。

明白了問題所在,家有自建房的農民朋友就該知道平時該怎麼辦了,小編在此就不再多說了。

【自建房排查整治和拆遷項目「混合」怎麼辦?】

證載面積小,自建面積大,這說明什麼呢?至少兩件事:

1.涉案房屋是有證的,並非完全無證,那麼任何查處主體都不應對其予以完全的拆除。

在農村地區,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宅基地使用權證一般還是有的,證上面會記載批地建房時的房屋面積。

此後多年農民陸續加建,證上很可能就沒有了。大家注意,只要有「單地證」,房屋就不應被認為是不可改正的「嚴重違法」。查處主體必須依法嚴格調查取證,認定哪些面積合法,哪些面積不合法,進而區分處置。

眉毛鬍子一把抓、核桃栗子一起數就將房屋整體判定為違建進而限期拆除,這樣的限期拆除決定是經不起法律的檢驗的。

2.證載面積以外的自建部分也並不一定屬於違法建築,若涉及拆遷騰退,其調查、認定和處置過程本身就是被拆遷人的機會所在。

在明律師曾不止一萬次地強調,無證房屋不能等同於違法建築,不能直接限期拆除,更不能一律不予補償。證載面積之外的無證部分就更是如此了。

有地證,即意味著涉案建築基本不存在侵占永久基本農田等違法用地的情形,那麼其合法性就有了最初的基礎。

無證部分究竟是否合法,要考慮的因素其實有很多。譬如房屋的建造年代、農戶的家庭人口數和居住使用情況等,都是認定時要考慮的因素。

如果涉案農戶因子女結婚、生育等情況已經符合了分戶建房的條件,但因故未能獲批新的宅基地,那麼其在原有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面積只要沒有超過當地的控制面積標準,沒有違反已有的國土空間規劃和鄉、村莊規劃出現「超高」等情形,那麼加建的部分也不應被認定成違建。

更為重要的是,對證載面積外無證部分的認定、處置是查處主體需要完成的工作,要求老百姓「自證合法」,不符合行政行為的基本原理。

故此,當出現無證自建房排查整治與徵收拆遷、城中村改造等行為「混合」的情況時,有無證面積對被拆遷人而言是風險也是機遇。

即便無證部分最終難以爭取到與有證部分相同標準的補償安置,但它的存在恰恰給拆遷方出了一道「題」,而且是必須解的。解得不對不準,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農民就可及時針對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提起複議或者訴訟,在程序中捕捉協商、調解的機會。

當征拆項目來臨時,拆遷本身也能實現「解危排險」「改正不符合規劃情形」的目的。作為被拆遷人要積極尋求問題在拆遷軌道上推進,無證面積反而會成為談判中一個有利於我們的籌碼。

若查處主體無視法定程序和客觀事實,一意孤行「拿著雞毛當令箭」走限期拆除的程序,無證自建房的權利人要二話不說及時委託律師針對責令限期拆除決定進行救濟,務求將其依法撤銷。

在明律師最後要提示大家的是,再怎麼強調自建房不能被「一刀切」拆除,有兩種情況都是很難爭取的:

一是違法占地建房,二是近兩年來新增的私搭亂建。而對於存量的歷史遺留無證房屋,處置一定是要遵循謹慎、分類、穩妥的原則的,在其「不危」的情況下不能以解危排險為由將其列入拆除範疇。

「應拆盡拆」,也就同時意味著「不應拆的不能拆」,農民無需為這樣一份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方案而過分憂慮,要始終對法律、政策的公平、合理性抱有期待。(王小明/文)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ef5ca045dda9ba2c19cee06069358e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