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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7日,《關於進一步促進信用卡業務規範健康發展的通知》(銀保監規【2022】13號)(以下簡稱「《通知》」)正式發布,《通知》共八章三十九條,針對規範息費收取、治理過度授信、轉變發展模式、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嚴格外部合作管理五個重點,提出具體明確的要求。與2021年12月16日發布的《關於進一步促進信用卡業務規範健康發展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相比,《通知》內容有調整,條款從三十七條增加到三十九條,本文詳細解析了二者之間的區別。
如下為《通知》與徵求意見稿增減內容對比。 (加粗為新增內容,刪減或措辭調整部分標紅)
解讀:補充性內容,強調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主體責任。
(七)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信用卡業務應當切實加強營銷宣傳管理。在與客戶訂立信用卡合同時,對收取利息、複利、費用、違約金等條款、風險揭示內容應當嚴格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以明顯的方式向客戶展示 最高年化利率水平, 以及使用信用卡涉及的法律風險和法律責任,確保客戶注意和理解條款內容。應當向客戶主動告知本機構諮詢、投訴受理渠道, 以及信用卡章程、客戶簽訂的信用卡業務申請表、相關合同(協議)的查詢渠道,並將還款通知、逾期信息上報等事項以合同約定的方式通知客戶。在為客戶開通信用卡網絡支付功能時,應當充分履行事前告知義務,與客戶就網絡支付條款達成一致意見,並就開通事宜取得客戶確認同意。
解讀:為補充性內容,在信用卡發卡端對銀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以往的發卡業務中,營銷宣傳方面,在實際操作中,部分銀行存在片面宣傳低利率、低費率,以手續費名義變相收取利息,模糊實際使用成本等問題。在與客戶訂立信用卡合同時,也存在信息傳達不完整的情況。《通知》新增客戶告知內容,也是為了金融機構在發卡過程中更加合規,減少無序發卡等情況。
(八)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 在信用卡客戶身份核驗和辦卡意願核驗等關鍵環節積極採取錄音錄像 或其他有效措施完整客觀記錄和保存( 刪除了:信用卡發卡業務辦理)風險揭示、信息披露等 重要(徵求意見稿為「重要銷售環節」)信息,確保記錄信息全面、準確、不可篡改和可回溯,並能夠滿足我國境內金融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和司法機關調查取證的要求。記錄信息應至少包括:信用卡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材料、與信用卡申請相關的財務狀況、信貸記錄、宣傳銷售文本、信用卡章程和簽署後的領用合同(協議)、重要提示及確認信息等。記錄的信息資料自客戶業務存續期結束起應當至少保存 5年( 徵求意見稿為「2年」)。
解讀:強調辦卡意願核驗等環節的證據存留,以及記錄的信息資料保存時間延長,都是為了更好的保證金融機構營銷過程更加合法合規,此外,在有糾紛時有完善的證據資料,也是對金融機構的一種保護。
(十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客戶信用狀況、收入狀況、財務狀況等合理設置單一客戶的信用卡總授信額度上限,並納入該客戶在本機構所有授信額度內實施統一管理。在信用卡總授信額度內,預借現金業務授信額度不得超過非預借現金業務授信額度。 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學生信用卡,應當事前落實第二還款來源。
解讀:為了避免銀行對客戶過度授信,引發銀行風險,《通知》對客戶的授信額度進一步做要求。《通知》新增學生信用卡發放的條件,也是針對學生這一特殊群體,提出更高的風控要求,避免對學生過度授信,引發超前消費、過度借貸等一系列問題。
(十三)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實施嚴格審慎的信用卡授信額度動態管理,至少每年對信用卡客戶的授信額度實施一次重新評估、測算和確定。對於風險狀況 出現(徵求意見稿為「明顯」)惡化的客戶 應當加強監測分析,及時採取調減授信額度等措施。對調升客戶授信額度的,應當重新進行授信審批,未經客戶同意不得調升授信額度。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設置調升授信額度審批權限,合理設定授信額度臨時調升的幅度、次數、時間間隔和有效期等。
解讀:此條款也是針對過度授信的問題。《通知》中要求客戶風險狀況出現惡化時就需要採取措施,客戶的風險狀況相比徵求意見稿的「明顯惡化」程度更輕,強調對於有可能出現風險的客戶應該早發現、早介入。
(十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用卡風險模型開發、測試、評審、應用、監測、校正、優化和退出的全流程管理機制,確保風險模型開發與評審環節相互獨立,並至少每年對風險模型進行重新評審和及時更新優化。使用合作機構 輔助提供的 信用卡有關風險模型時,應當遵循可解釋、可驗證、透明、公平原則,不得將風險模型管理職責外包。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了解信用卡相關風險模型的作用與局限。
解讀:此條強調的是合作機構只能是「輔助」做「信用卡」風險模型,銀行需建立自有的風險模型以及風險管理手段,這個與本次管理辦法所體現的內容是一以貫之的。
(十六)銀行業金融機構 、收單機構、清算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對套現、盜刷等異常用卡行為和非法資金交易的監測分析和攔截機制,對可疑信用卡、可疑交易依法採取管控措施,持續有效防控套現、欺詐風險,防範信用卡被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依法完整記錄、保存信用卡交易等信息,並持續滿足我國境內金融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和司法機關調查取證的要求。
解讀: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新增了收單機構、清算機構的義務,多機構聯合監測異常用卡行為和非法資金交易等行為,打通信用卡交易全流程監管。多部門組合拳是為了持續有效防控套現、欺詐風險,規避以卡養卡,違規套現、洗錢等問題。
(二十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分期業務合同(協議)首頁 和業務辦理頁面以明顯方式展示分期業務可能產生的所有息費項目、年化利率水平和息費計算方式。向客戶展示分期業務收取的資金使用成本時,應當統一採用利息形式,並明確相應的計息規則,不得採用手續費等形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讀:補充性內容,完整了線上線下的業務場景。
(二十二)客戶提前結清信用卡分期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實際占用的資金金額及期限計收利息, 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與客戶合同約定計收費用。
解讀:補充性內容,強調了分期業務中有可能涉及的法律合規問題。考慮到分期業務也是客戶投訴的重災區,某種意義上說,也是一種減少監管投訴以及保護髮卡機構的願景。
(二十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通過自營渠道受理信用卡申請、客戶信息採集、身份驗證、發卡審核、合同(協議)條款簽訂(刪除了「信用卡交易和帳單信息查詢、還款」)等業務環節,不得通過合作機構管理和控制的網際網路平台、頁面或者其他電子渠道實施,確保債權債務關係清晰準確。 通過合作機構管理和控制的渠道進行帳單金額或者應還款金額查詢的 ,應當取得客戶的單獨同意 ,並採取必要措施保障客戶的個人信息安全。 對於通過其他合作機構渠道場所轉入本機構自營網絡平台申請信用卡的消費者,應當要求合作機構就渠道場所權屬主體區別作出專門提示。
解讀:加強了營銷發卡、帳單查詢業務的監管限制,強調了當通過合作機構進行信用卡營銷的時候,對客戶數據信息安全的要求。強調了帳單查詢和還款的客戶授權,保持了與《個保法》要求的一致性。
(二十五)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單一合作機構或者具有關聯關係的多家合作機構各類渠道獲取信用卡申請的,批准信用卡的發卡數量合計不得超過本機構信用卡總發卡數量的 25%,授信額度合計不得超過本機構信用卡總授信額度的 15%。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讀:徵求意見稿中的這點內容對大型的發卡合作機構產生了很大的影響,新增另有規定除外,可能是為後續政策留出了操作空間,保持政策靈活性。
(二十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承擔本機構聯名卡的經營管理主體責任,確保聯名卡合作雙方在所有信用卡相關業務環節平等呈現各自品牌,不得直接或者變相由聯名單位代為行使銀行職責或者用聯名單位品牌替代銀行品牌。應當持續加強對聯名單位經營風險、聲譽風險和其他不利影響的分析和監測,嚴格防範風險向本機構傳導。除通過本機構自營渠道取得客戶單獨授權的,不得向聯名單位回傳與其提供的主營業務領域權益服務無關的信息。不得通過發行聯名卡或者藉助聯名單位渠道超出經營區域限制開展業務。加強與銀行卡清算機構協作,建立完善聯名卡發卡業務規則。
解讀:大型的(強勢的)發卡營銷機構在與(弱勢的)銀行合作的時候,經常會要求銀行回傳儘量多的客戶信息,以利於後續工作。本次補充表明了兩個意思:1、向合作單位回傳信息還是允許的;2、回傳的信息限定在其主營業務領域範圍之內。總體來說,還是有一定的解讀空間。
(二十七)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審慎充分評估聯名單位與信用卡產品定位的匹配度。聯名單位應當是為信用卡客戶提供本單位主營業務領域權益服務的非金融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與金融機構、(刪除了「金融公司及下屬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地方金融組織等合作發放聯名卡,銀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讀:「金融機構」已經可以講清楚範圍了。
(二十八)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聯名卡合作的業務範圍,應當限於聯名單位 宣傳(徵求意見稿為「廣告」)推介及提供其主營業務領域的權益服務。聯名單位提供數據分析、技術支持、催收等其他服務的,應當另行簽訂專門合同,並按照收益風險匹配原則分別約定雙方權責,不同合作內容類別之間不得相互混同和交叉捆綁。
解讀:相比徵求意見稿的「廣告」,《通知》限定的範圍更大,不僅僅局限於廣告推介這一種模式。
(三十)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落實催收管理主體責任,嚴格制定並實施催收業務審計檢查、投訴處理等管理制度,規範催收行為,不得違法違規提供或者公開客戶欠款信息,不得對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進行催收。不斷加強本機構催收能力建設,降低對外包催收的依賴度。 加強對外包催收機構的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至少在本機構官方渠道統一公開委託催收機構名稱、聯繫方式等有關信息。
(三十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及時就地解決的原則,依法妥善處理風險事件及客戶投訴。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經營規模、業務發展趨勢、投訴數量配備充足的崗位人員,並確保其能夠充分獲取履職所需權限和資源。
解讀:這是完整新增的一條,涉及對分支機構的風險處置能力要求以及處理客戶投訴能力的要求。意圖是為了儘量減少不良事件,更快地處理客戶問題,提升客戶服務水準。大背景是監管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屬地處理投訴等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十三)在依法合規和有效覆蓋風險前提下,銀行業金融機構 應按市場化原則科學合理(徵求意見稿為「應當科學」)確定信用卡息費水平,切實提升服務質效,持續採取有效措施, 降低客戶息費負擔(徵求意見稿為「堅決促進信用卡息費水平合理下行」)。(刪除了「除現金提取業務外,銀行業金融機構向違約或者逾期未還款的客戶收取的息費總額不得超過其對應的已發生透支本金」。)
解讀:刪除了部分限制性內容,不再限制逾期未還款的息費總額。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的逾期客戶因為逾期時間過長,可能會出現息費總額超過已發生透支本金的情況,刪除此限制性條款,是為了更好的保障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此外,徵求意見稿中「堅決促進信用卡息費水平合理下行」用詞似乎暗示今後的政策走向,《通知》中予以了修正,以為今後政策提供更多的彈性。
(三十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數據安全、 個人信息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徵信管理有關規定,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應當在合作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使用客戶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客戶信息保密責任義務,以及防控客戶信息泄露風險的有效措施。不得與違法違規進行數據處理的機構開展合作。
解讀:個人信息保護在金融行業裡面是重點關注的問題,新增突出個人信息保護法,凸顯國家重視在金融領域裡保護個人信息。
解讀:增加了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這一監管部門,強調信用卡業務受銀保監會、央行共同管理。
(三十七)中國銀行業協會、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行業自律職能,持續完善信用卡業務自律規則和風險評價體系等,加強自律懲戒和通報。
解讀:信用卡是高頻使用的支付工具,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與信用卡業務有強相關性。增加了行業自律部門,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三十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渡期為本通知實施之日起 2年,存量業務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應當在過渡期內完成整改,並在 6個月 內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業務流程及系統改造等工作,改造後新增業務應當符合本通知規定。
總體來看,《關於進一步促進信用卡業務規範健康發展的通知》相較徵求意見稿做出了部分改動,主要在對銀行的合規性、個人信息安全保護以及風險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多的具體的要求,將對信用卡行業的健康發展起到更加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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