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貼危廢標識牌,企業被罰款五萬,老闆表示:傷不起

2019-10-11     嵩安企業環保管家


危廢是環保這個薄利行業中的「異類」,目前,環保行業盈利率普遍在10%左右,而危廢盈利則達到50%左右。但想必大家都知道:高利潤,通常意味著高風險。那麼從事危廢行業需要承擔哪些風險呢?嵩安企業環保管家的工程師為大家整理了以下這些內容。

違反危險廢物禁止性規定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危險廢物管理不善,可能會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因此,國家對危廢的管理也特別嚴格。要求:

一、制定危廢名錄及認定方法;

二、經營危廢須經許可,辦理危險廢物許可證;

三、產生單位必須向環保部門申報危廢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資料;

四、分類貯存,不得超過一年;

五、不得擅自傾倒、堆放;

六、執行轉移聯單制度;

七、轉移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

八、產生單位須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九、明知無證經營污染環境的,按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形式上,有關責任人不但要承擔行政責任,如造成環境污染的還要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的規定,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領經營許可證。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三)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

(四)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

(五)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七)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八)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兼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九)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十)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而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一)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具體的有:

1.程序性違法行為

不設置危廢識別標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弄虛作假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稅)要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收集、運輸、貯存違法行為

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而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危廢轉移的違法行為

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規定時限向環保部門報送轉移聯單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

未在規定的存檔期限保管聯單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拒絕有管轄權環保部門對聯單進行監督檢查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4.危廢處置違法行為

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置的;

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

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處置不相容危險廢物的;

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的;

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環境污染的;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5.危廢經營活動違法行為

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

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前款活動的,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6.環境應急違法行為

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危廢進出境違法行為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危險廢物,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8.醫療廢物違法的特殊責任

未做到2天收集運輸的罰款2000-5000元;

不具備集中處置條件的農村未按規定處置醫療廢物的罰款1000-5000元;

轉讓、買賣、郵寄、通過鐵路或航空、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2-5倍的罰款。

註:因此對於產生危廢的企業、危廢收集/ 貯存企業、危廢綜合利用/處置企業,一定要遵守法律規定,嚴防風險的發生。參看下面案例:

一化工企業未張貼危廢標識被罰5萬元!

某公司因危險廢物庫中部分危廢桶未張貼危廢標識;被環保部門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條「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資產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規定,進行了處罰,罰款5萬元,並責令其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面對這樣的處罰,從事危廢行業的老闆們表示傷不起,雖然利潤不低,但面臨的法律風險也比較高,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被環保部門進行法律懲罰和罰款。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eXjAwG0BMH2_cNUgZpf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