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南寧網訊(通訊員曾淑娥)8月29日,由南寧市武鳴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教師猥褻兒童案,在武鳴區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王某犯猥褻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3年內,禁止從事與未成年人教育相關工作。
武鳴區檢察院查明:2018年11月30日中午,在武鳴某鄉鎮小學擔任數學老師的王某,通過QQ聯繫其任教班級的學生小麗(化名),以輔導功課為由,將小麗叫到家中並在衛生間對其實施猥褻行為,小麗拚命抗拒並大聲哭喊,王某害怕罪行敗露,才停止猥褻行為,讓小麗離開。事後,小麗變得沉默寡言、敏感多疑,上課時神情恍惚,回到家就躲進房間裡哭泣,晚上經常做噩夢。在母親再三詢問下,小麗才說出被王某猥褻的事情。今年1月22日,做通小麗的思想工作後,小麗的母親到公安機關報案。2月25日,王某被拘傳到案,到案後的他拒不認罪。
辦案檢察官依法審查後認為,王某作為一名教師,是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為滿足個人性慾對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猥褻,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猥褻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於被告人王某到案後拒不供認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度差,為了預防其再犯罪,檢察院提出對被告人王某處以從業禁止的量刑建議。
武鳴區法院審理後,採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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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從業禁止,是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我國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設的規定,主要是為了預防犯罪、保障公眾安全、維護社會秩序而設置的預防性措施,由公安機關來執行。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法院判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