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向盤都沒摸到,新車就成了事故車,男子要求換新車,卻被4S店殘忍拒絕。這是怎麼回事?
湖南長沙,一名男子花152800買了輛車,由於給了300上牌費,所以提車當天,是由4S店工作人員開的車,不料,上牌之後返回時卻出事了。在含浦大道遭遇了追尾,一輛小車撞上了兩人的車尾,兩人乘坐的新車後備箱、防撞梁被撞得嚴重變形,前引擎蓋、大燈和前臉均受損。
廖先生是6月10號提的車,當天上牌來回都是4S店工作人員開車,他都還沒摸下方向盤,新車就成了事故車。這讓他難以接受,據他介紹,在開回來時,工作人員並沒有詢問他是否同意,直接就上了駕駛位。
經過交警的認定,追尾車負全責,廖先生請二手車的朋友評估了下,車子折損達到了30%,損失近5萬了。他向4S店提出了補償,他認為車子實際未交付到他手上,所以要求換個新車,但是卻被4S店拒絕了。
4S店表示,他們可以配合維修,並贈送1次保養,事後他還得知,當天開車的工作人員,還是一名實習生,尚未畢業。他以此來質疑,4S店的管理存在漏洞,沒想到4S店態度強硬:
「出於人道主義,最多再送一次保養,不然就開除那個實習生,你去告那個實習生索賠。」
廖先生也是沒了辦法,實習生其實也沒責任,畢竟是追尾的全責,只能說運氣實在不好。確實是「好心辦了壞事」。
其實這件事很簡單,只需要判斷,發生事故時,車的所有權究竟是誰的?
廖先生當時已經驗了車、付了款、開了發票,上了牌,交車確認驗證單也簽了字。在這個過程中廖先生沒有提出任何異議,這就足以證明這輛車的所有權,已經由4S店移交給了程先生。
針對這一點,廖先生是沒有意見的,但是他還是認為,開車人是4S店的人,所以堅持是4店的責任,你們就得賠我新車。其實有點無理取鬧了,若是換成是廖先生朋友來開車,那你還會找4S店嗎?
雖然廖先生出錢委託4S店幫忙辦理上牌,但是當時已經上好,上牌合約已經完成了。所以,這一點還真和4S店無關。
4S店是否應承擔廖先生車子的維修和折舊費用?
就目前掌握的情況來看,車輛是在上牌後的返回途中出了事故,已經上了牌照,就表示交易合同已經成立,廖先生完成了所有交易。發生追尾事故,不屬於車輛質量不合格的情況,無法從質量問題上,要求更換新車。
《民法典》第604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這起交通事故中,追尾車全責。按照侵權責任法,由追尾駕駛員負全責,4S店不承擔責任和連帶責任,所以不賠償是問題的。若是上牌途中出事故,則可以要求一定的賠償。因此,這件事只能按交通事故來處理。
最後,經過記者協調,廖先生也認識到了問題所在,所以選擇「讓步」,他提出的新訴求是每天晚上來4S店裡免費充電,贈送延保和終身保養。目前,雙方仍在協商中。
我還記得,我當初上牌也是委託的4S店,但是對方卻要我自己開車,就是為了避免這樣的糾紛,所以在這裡,也要提醒大伙兒,一旦車輛已實際交付,不管是不是4S店的人開車,都需要自己承擔責任。
你們對於此事怎麼看?4S店有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