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籃球日普法丨比賽造成受傷誰擔責這些法律知識要Get

2023-01-17     薛服娟生活記

原標題:國際籃球日普法丨比賽造成受傷誰擔責這些法律知識要Get

12月21日,是一年一度的「國際籃球日」。籃球運動既能展現個人風采,也能增強協作意識,是全民熱衷的體育項目,但籃球本身具有群體性、對抗性、不確定性的特點,運動過程中也時常伴隨較為激烈的身體碰撞,容易在一定程度上產生人身傷害。隨處可見的街頭籃球、愈發火熱的少兒籃球培訓、校際間籃球友誼賽、登上熱搜的農村NBA等,大家在通過籃球感受運動魅力的同時,也要了解運動所帶來的相關風險。

如果在籃球運動中遇到以下幾種情況,法院教你正確維權。

成年人打「野球」時受傷,能否要求「肇事者」賠償損失?

王先生與顧先生此前並不認識,二人與其他球友一同在公園打籃球,王先生在搶籃板時手指戳到了顧先生眼睛,致使顧先生眼睛受傷。顧先生認為王先生在客觀不具備爭搶籃板球的情況下,從距離他一米開外的地方突然伸手搶球,顯然沒有保護其他球員的意識,應當賠償他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等共計兩萬餘元,王先生則表示自己沒有主觀傷害故意,體育運動本身就有一定危險,顧先生眼睛受到傷害屬於意外。

法院經審理認為,顧先生、王先生自願參加臨時組織的籃球運動,二人作為成年人,具備一定的認知和判斷能力,應當知道參加籃球運動可能存在的危險,且王先生在主觀上沒有傷害顧先生的故意,亦無證據證明王先生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故王先生的行為不構成侵權,法院判決駁回顧先生的訴訟請求。後顧先生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示:籃球運動作為典型的對抗性運動,具有一定人身危險性,顧先生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對抗性競技比賽,屬於《民法典》中「自甘風險」情形,故法院最終判決駁回顧先生的訴訟請求。「自甘風險」原則保護了體育運動的共同參與者,參與者在非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狀態下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但參與者仍需遵守運動規則,尊重對手,切勿出現故意傷人行為。參與者在上場前也應充分熱身,做好準備活動,避免受傷。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孩子在少兒籃球訓練營中摔傷,培訓機構如何擔責?

六歲的唐某參加某體育培訓機構組織的籃球訓練營,在訓練過程中摔傷,被醫院診斷為肱骨髁上骨折。唐某認為自己與培訓機構簽訂了合同,應由培訓機構承擔交通費、護理費、康復費等四萬餘元。培訓機構認可唐某是在培訓過程中受傷,但是因後方學員丁某踢到了唐某,導致唐某受傷,培訓機構已盡到管理職責,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唐某未追加丁某為案件當事人。

法院經審理認為,唐某在培訓機構組織下參加體育活動過程中受傷,培訓機構雖稱其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但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實,故應當對唐某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培訓機構在訴前已賠償唐某的相應款項應予以扣除。法院最終判決培訓機構賠償唐某交通費、護理費、營養費一萬餘元。

法官提示:少兒籃球培訓越來越火熱,學員很多是八歲以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這對籃球培訓機構的教育、管理義務要求較高。作為籃球培訓機構,應向學員們履行告知義務、申明規則;應配備合格教練員,保證場地安全,對體育設施設備定期檢查;應當針對突發事件制定應急預案,配備搶救設施。作為學員家長,應選擇合適的有資質的籃球教育機構。如果八歲以下的學員在培訓過程中受傷,培訓機構需承擔侵權責任,且為過錯推定責任,即若無法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則推定有過錯,需依照法律規定賠償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學生在校際籃球比賽中受傷,學校需要承擔責任嗎?

15歲的王某系甲中學籃球隊隊員,代表甲中學與乙中學進行籃球比賽,在比賽過程中,王某的右肩與乙中學隊員頭部相撞受傷,後住院5天,被診斷為右鎖骨骨折等,構成十級傷殘。王某稱其受傷後一直在場邊等待比賽結束才被安排返回學校,且系自己聯繫的家長,故起訴甲中學要求其賠償醫療費、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14餘萬元。甲中學稱王某受傷離比賽結束只剩2分鐘,王某接受了現場醫護人員簡單檢查,大巴車去醫院不方便所以先回校再換小汽車,但到學校時王某父親已經到了,因此是王某父親送至醫院。王某不追加乙中學隊員及其家長為被告。

法院經審理認為,其一,王某系代表甲中學參加非學校內部的體育競賽過程中受傷,甲中學作為王某參賽的受益人,應承擔補償責任;其二,甲中學既未制定相關預案,更未及時將王某就醫治療,存在過失;其三、籃球具有激烈對抗性和風險性,已滿15歲的王某應知相應風險而仍然參加競賽,需自行承擔損害。法院最終判決由甲中學對王某的損害承擔80%的賠償責任,賠償7萬餘元。

法官提示:學校在組織學生參與校際籃球比賽時,應制定應急處理方案,在發生侵權事件時,快速對學生傷情進行處理,並第一時間聯繫學生監護人,緊急時應立即將傷者送往最近的醫院。尤其是針對中小學生,學校應承擔更多的管理職責。若學生在此類比賽中受傷,學生在向第三方侵權者追究侵權責任的同時,也可向未盡到管理職責的學校追究民事責任。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通訊員周芸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董振傑

編輯/倪家寧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e40e7d6d18e35003300a55eee8cc45e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