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檢察院發布服務保障脫貧攻堅促進法治鄉村建設典型案例

2020-04-14     江西政法

江西省檢察院發布服務保障脫貧攻堅促進法治鄉村建設典型案例

4月14日上午,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就出台《關於服務保障脫貧攻堅、促進法治鄉村建設的若干措施》進行解讀,並發布檢察機關立足職能服務保障脫貧攻堅促進法治鄉村建設的典型案例。

據介紹《若干措施》共12條,涵蓋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訴訟「四大檢察」,明確了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江西省檢察機關服務保障脫貧攻堅、促進法治鄉村建設的重點任務和具體要求,立足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為服務脫貧攻堅、促進法治鄉村建設提供司法保障。

其中《若干措施》第1至4條主要是發揮刑事檢察職能,依法涉懲治涉農刑事犯罪,包括懲治農村黑惡勢力犯罪、扶貧領域職務犯罪、破壞農業生產和農村產業發展的犯罪、侵害農民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犯罪;第5條突出對農民工、殘疾人、涉案農村未成年人特別是留守、困境兒童的司法保護;第6條、第7條提出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檢察方面的服務保障措施;第8條突出對貧困當事人的司法救助;第9條對準確把握扶貧領域和涉農案件司法政策作出規定,明確要求堅持依法懲治與平等保護相結合,強調落實少捕慎訴的司法理念;第10條、11條提出積極參與扶貧領域社會治理和鄉村治理的服務措施;第12條明確履行定點駐村扶貧的政治責任和工作要求。

據了解,江西各級檢察院將由檢察長挂帥,加強組織領導,統籌謀劃部署,確保各項服務保障措施落到實處。各級檢察院黨組和檢察委員會將堅持以司法辦案為中心,對相關案件辦理機制、法律政策把握、典型案例指導等進行專門研究。檢察長、副檢察長和各業務部門負責人帶頭辦理涉及脫貧攻堅、鄉村治理領域重大複雜案件,各相關業務部門設立專業化辦案組織或指定專門辦案人員,集中優勢力量加大辦案力度。上級檢察院加強對下業務指導,定期分析研判和通報工作情況,促進辦案質效不斷提升。

案例一:廖某某貪污、職務侵占案

2017年,原江西省全南縣南逕鎮某村村委委員、婦女主任兼報帳員廖某某通過手機在賭博網站註冊帳號,在網站下注購買「分分彩」、「時時彩」等賭博性質的彩票。2018年5月,廖某某擔任全南縣南逕鎮某村報帳員後,在明知不具備償還能力的情況下,利用其管理財物的職務之便,侵吞扶貧款、村民生態公益林補助款等計345335.8元、非法占有村集體資金計201716.52元,全部用於網絡賭博揮霍,至案發仍未歸還。

2019年5月17日,全南縣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廖某某四年六個月,罰金25萬元;以職務侵占罪判處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並處罰金25萬元。判決作出後,廖某某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該案在移送全南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後,檢察院經審查發現,廖某某侵吞的公款中,涉及某村382戶村民的生態公益林補助款和上級扶助該村51戶貧困戶的入股資金。此時臨近春節,村民多人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要求發放他們的補助款。全南縣檢察院立足職能,結合辦案積極回應群眾訴求,針對案件中發現的相關單位財務紀律和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等情況,及時向當地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發出檢察建議,建議他們對財務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及時查漏補缺、建章立制,杜絕類似案件的發生;對應發放給村民的款項,鎮政府、村委會要積極籌集資金,儘快補發給村民。

檢察建議發出後,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多次到當地鎮政府、村民委員會進行溝通,督促檢察建議的落實工作。經協調,決定由鎮政府財務先行墊付16.4萬元、村財務先行墊付17萬元補發給村民;同時,檢察機關辦案人員會同鄉鎮領導走村串戶,逐戶向村民通報資金籌集、發放安排等情況,並建議村幹部在發放村民生態公益林補助款時要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列出每位村民的詳細補助清單,張榜公示,確定無誤後,及時將補助款發放到村民手中。2019年3月,當地鎮政府、某村村民委員會先後將規範財物制度、發放村民補助款等落實檢察建議的工作情況向縣檢察院作了回復。

案例二:周某明等人與江西川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支持起訴案

2018年起,周某明等50人在江西川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裝飾裝修工程工地上從事木工等勞務工作。截至2019年7月2日,江西川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周某明等50人勞務報酬共計428420元。2019年8月27日,周某明等人因多次催討未果且經濟困難,向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2019年9月10日,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檢察院經調查核實後認為,雖然周某明等50人未與江西川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該公司承接的各項裝修工程中務工,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周某明等50人與江西川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檢察機關依法決定,為周某明等50人提供起訴支持,並積極為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律師進行訴訟。

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收到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檢察院支持起訴書後,經公開審理,於2019年11月19日、12月6日對周某明等50人與江西川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系列案作出判決,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支持起訴意見,判決被告江西川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分別向原告周某明等50人支付勞務報酬共計428420元。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案例三:盧某某申請國家司法救助案

2006年10月1日,救助申請人盧某某母親與相鄰水果攤主林某某之妻發生矛盾和肢體衝突,盧某某在場幫助其母,被林某某在頭頂連砍三刀,造成重傷。盧某某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用約12萬元。被害人父親為了救兒子解燃眉之急,被迫以3萬多元賣掉了老家的住房,並與被告人林某某達成了諒解性賠償協議,林某某賠償了其12萬餘元。

2007年4月20日,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後被害人盧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以量刑畸輕、賠償過少為由進行申訴,並要求賠償32.5萬餘元。經宜春市人民檢察院兩次抗訴,2009年5月15日,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改判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但認定林某某已無執行能力,對被害人提高賠償金額的要求未予支持。盧某某仍不服,繼續申訴。2009年9月3日,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盧某某再審申請。2009年10月28日,宜春市人民檢察院對盧某某的申訴請求未予支持。

江西省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鑒於原案案發時間較早、時過境遷,案件重新調查和收集補充證據幾無可能,再對林某某加重刑罰處罰和加重賠償也不現實。2019年2月12日,省檢察院作出決定,維持宜春市人民檢察院不予支持監督申請決定。

但是,江西省檢察院承辦人在辦理申訴案件過程中了解到,案發後被害人父親賣掉家中唯一住房後一家人一直住在政府提供的廉租房,雖然施害人給予了12萬餘元的賠償,但這個賠償數額在當時也僅夠支付當時急救治療費用,由於造成了被害人嚴重的後遺症,後續的康復費用難以維持。根據被害人盧某某因案導致的實際困難,承辦人認為可以啟動國家司法救助,遂建議盧某某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請。

期間,江西省檢察院承辦人2次赴被害人所在地,在市縣兩級檢察人員協助下,到當地扶貧辦、殘聯查閱並調取了被害人家庭貧困戶建檔立卡的資料以及殘疾評定表等相關資料,聽取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對被害人家庭相關情況的介紹;來到其老家蘆村鎮集鳳村,聽取鎮幹部和村幹部的意見,現場查看其老家有關財產情況,核實其家庭貧困的情況。

2019年6月3日,江西省檢察院決定,按照《江西省國家司法救助辦法》規定,給予申請人盧某某20個月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國家司法救助金10.238萬元。盧某某對檢察機關的國家司法救助工作表示十分感謝,表示不再申訴上訪。

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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