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者自己擔責還是場館經營者的責任?

2024-08-13     華商網

這個暑假的熱情是被奧運聖火點燃的。尤其是中國跳水隊的「水花消失術」更是驚艷無數人,也吸引了許多粉絲模仿。而現實生活中,如果在泳池內因跳水摔傷,是游泳者自己擔責,還是游泳場館經營者的責任?

小伙把泳池當跳台跳水受傷

法院判游泳館無過錯

小王和同學一起前往游泳館游泳。據事發現場的監控錄像以及民警執法記錄儀記載,小王入水時系背向游泳池站在泳池邊緣做擺臂動作,原地騰空向後翻轉躍入泳池,頭部磕到泳池邊緣的瓷磚,將所觸碰的瓷磚擊碎脫落,身體隨後落入水中,頭部等部位受傷,二人隨後返回更衣室。兩分鐘後,游泳館工作人員帶急救箱進入更衣室。十分鐘後,120急救人員趕到更衣室並將小王送往醫院。入院診斷為頭部開放性損傷、頸部開放性損傷、右上臂開放性損傷。後小王進行清創縫合術,住院8天傷口癒合後出院。

出院後,小王將游泳館訴至法院,要求游泳館承擔醫療費、營養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費用。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游泳館是否應當承擔賠償義務。小王稱自己的行為屬於正常游泳行為,由於游泳池邊緣瓷磚有水,其滑了一下後,頭仰著掉入游泳池,且游泳池旁沒有提示、游泳池不符合設計要求,造成了損害後果。但從錄像記載內容來看,小王腳部離開台面時並未出現腳滑情況,損害後果系其自行在泳池岸邊後空翻入水不當造成,不屬於正常游泳行為,難以認定與其所稱的地面濕滑、沒有提示、泳池不符合設計要求等存在關聯。

從損害發生後救助情況來看,游泳館亦不存在消極不作為的情況。小王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明知游泳池並非跳台,卻沒有盡到基本注意義務導致受傷,應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游泳館對其損害的發生以及此後的救助均不存在過錯,故小王要求游泳館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小王的全部訴訟請求。

10歲女孩游泳館跳水臉被劃傷

法院判游泳館與監護人都有錯

暑假期間,10歲的小魚常常在家附近的海洋游泳館游泳。這天,小魚在游泳館跳水時,不慎劃傷了小半張臉,臉上瞬間大量出血並伴有頭暈噁心。在近半年的時間裡,小魚經多次清創、縫合、平復疤痕等治療花費4.2萬元。另外還花了6000元代購了境外藥物。

小魚母親認為游泳館的運營方藍鯨公司沒有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游泳池現場無任何禁止跳水標識,亦沒有工作人員在場巡視並制止女兒跳水,孩子受傷後也沒有救生人員救助,之後藍鯨公司更是對小魚傷情不聞不問,並拒絕支付任何費用。

因此,小魚母親訴至法院,希望游泳館賠償小魚醫療費用4.8萬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2萬元。游泳館方面則表示,泳池是由藍鯨公司與海洋公司合作運營,海洋公司已取得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而一個泳池只能辦理一個經營許可,所以藍鯨公司無法重複取得許可。而且公司在經營泳池時,均會告誡來往的小孩禁止跳水、嬉戲玩耍,在牆面也張貼了明顯標誌,並有配備安全員。另外,小魚的受傷是因為她在泳池嬉戲玩耍,其母親作為監護人,在她多次跳水時並沒有制止這種危險行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小魚的傷並未構成傷殘等級,也不需要賠償精神損失。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小魚是在海洋游泳館跳水受傷,期間游泳館中並無工作人員勸阻制止小魚,且根據思明區文旅局檢查結果,海洋游泳館存在救生人員不足、池面無明顯水深標誌等問題,均與小魚受傷具有直接關聯性。因此,海洋游泳館的實際經營者藍鯨公司,應對於小魚的損害後果承擔一定責任。海洋公司將訟爭游泳館授權不具有經營資質的藍鯨公司進行經營,亦不符合相關規定,兩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

然而,小魚是在母親陪同下游泳,其法定監護人應及時制止這種危險行為,故小魚母親對此損害後果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法院酌定藍鯨公司承擔70%的責任,小魚一方承擔30%的責任。對於小魚因治療產生的醫療費,其中4.2萬元具有相應病歷及醫療費票據予以佐證,本院予以支持,剩餘部分不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判令藍鯨公司應賠償小魚醫療費2.98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海洋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泳池附近要設立「小心地滑」等警示標誌

大家在參加體育活動時,要注意保護自身安全,也避免對他人造成傷害後果,根據健康狀況和年齡特點選擇適當的健身項目;日常生活中注意留存服務合同、付款記錄、聊天記錄等證據,對於產生損害後果的,需留存診斷證明以及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票據,在發生爭議時依法主張權利。

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要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在「物」方面,可在更衣室、淋浴間、泳池附近道路設立「小心地滑」「禁止光腳行走」「禁止跳水」等警示標識,鋪設防滑墊,對地面積水及時清理,對故障設備及破損裝修裝飾張貼標識並及時維修,以避免危險的發生;在「人」方面,確保救生員、教練員等人員資質符合要求及在崗值守,配備必要的救護人員、設備並定期演練等,防止由於安全保障義務履行不到位而造成經濟損失。

經營場所可通過購買公眾責任險等險種的方式分擔風險,或在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後及時向第三人追償,減少經濟損失;參加人員也可以通過購買意外傷害險的方式減少財產損失。 據工人日報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dbf5788763b663a914339f9b2b9530f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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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2